我在公安部办公厅法律室和政策研究室工作多年。在此期间,从1956年冬至1979年春,有幸参加了起草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工作。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是在中共中央决策的指导下逐步制定和完备的。早在1949年2月全国解放前夕,中共中央就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文中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亦称《六法大全》,六法通常是指国民党政府的宪法、民法 、商法 、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为依据”。这一指示从根本上摧毁了伪法制,对人民的司法工作,为要在革命实践中创造人民的法律奠定了思想基础。故在建国初期,就着手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制定进行了准备工作,并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 一、刑法制定的经过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是阶级专政的工具。历史上任何一个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后,都要利用刑法这个武器来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剥削阶级是这样,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也不例外。 但是,无产阶级专政同剥削阶级专政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不能沿用旧的反人民的法律,只能在总结自己斗争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创建保护人民的法律。但在建国初期,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还没有进行,颁布系统完备的刑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为此,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刑事单行法规。这些法规在同反革命和贪污等刑事犯罪作斗争,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保证廉政建设、维护货币的信用和经济秩序方面起了重大的作用。 在颁布实施这些单行法规的同时,我国也开始了刑法的起草工作。 1950年我国刑法的起草准备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着手。到1954年9月,先后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共1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共76条)。由于条件尚不成熟,这两个草案都没有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刑法的起草工作无疑具有推动作用。因此,从1954年冬开始起草,到1956年11月共修订完成了13稿。 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明确指出:我们必须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根据八大的决议,法案委员会加速了刑法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6月,已经写出了22稿。第22稿经过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审查修改后,又经过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并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发给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这次会议曾做出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意见,将第22稿进行修改后,作为草案公布试行。 但是,由于1957年先是开展自上而下的整风运动,接着又开展反右派运动,人治思想开始盛行,轻视法制,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了政策,可以不要法律等的思想滋长起来了。这样,不仅草案未能公布。而刑法起草工作也因此而停了下来。 1962年1月30日,毛泽东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民主集中制等问题指出:“工、农、商、学、兵、政、党七个方面的工作都应当好好的总结经验,制定一整套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应当制定一些条例”。同年3月22日,毛泽东就法律工作明确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领导有关部门,从1962年5月开始,对刑法第22稿进行全面修改。参加这次修改的人员,我记得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的刘式、李剑飞、刘仁轩、高西江、魏云峰、顾昂然,公安部也派边道孟、徐彪、李正杰等人参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武新宇领导进行。对第22稿进行了多次重大修改,十易其稿。到1963年10月9日,写出第33稿,然后报送中央,经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同志审查后,曾准备公布。但在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以后,中央决定在全国城乡发动一次普遍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展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在农村开展以清理账目、清理仓库、清理财物、清理公分为主要内容的“四清”运动;在城市开展以反对贪污盗窃、反对偷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五反”运动。接着又进行了“文化大革命”,这个稿子也就被压了下来。 1978年10月,邓小平同志在一次谈话中强调指出:“非常需要搞社会主义法制,没有法制不行,没有法,就乱搞一气。”“很需要搞个机构,集中一些人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起草有关法律。” 在此谈话不久,中央政法小组就召开了法制建设问题座谈会,提出“组织各方面通力协作,来搞法制建设。” 10月25日,中央政法小组办公室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学研究所、政法院校等单位派人参加会议,研究修改刑法的工作。 10月29日,参加修订刑法的人员集中在北京军区招待所,对刑法第33稿进行修订工作。当时由中央政法小组的陶希晋同志主持。这次共集中了43人,分为四个组。第一组召集人为中央政法小组办公室的郭伦,副召集人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李明贵;第二组召集人为中央政法小组的陈希,副召集人为公安部的徐彪;第三组召集人为法学研究所的高希江,副召集人为中央政法干校的宋涛;第四组(秘书组)组长是中央政法小组的王民灿。在各小组的人员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政法组的刘仁轩,最高人民法院的秦志新(女)、张庆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王汝淇(女)、刘白笔、于书凯,公安部的刘春和、孙德宏,法学研究所的李光灿、欧阳涛、张绳祖、林慧农、陈朱成,近代史研究所的罗萍,北京市委政法部的盛连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李庆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刘奇光、张凤阁,北京市公安局的李冬,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周志佩、张连祥,北京大学法律系的陈守一、杨殿升、王勇飞、杨春喜、饶鑫贤、姜同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高铭暄,北京政法学院的崔炳锡、张玲元等人。各组分头以第33稿为基础,根据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作了较大的修订。修订出第一稿后,于当年12月下旬,分成三个组去几个省参加政法委组织的公检法讨论会,对修订出的第一稿进行讨论,听取他们对修改稿的讨论意见。然后,将意见汇总,再修订。在此期间,1979年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修订刑法工作改由彭真同志领导。修订出第二稿后,报送中央。5月29日,中央政治局讨论原则通过。接着,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修改,后提交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中又做了修改和补充。 1979年7月1日下午4时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6日正式公布。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经过 刑事诉讼是国家通过诉讼形式和方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简而言之,刑事诉讼法是以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刑法实施的法律。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建国初期,和刑法一样,制定完备的刑事诉讼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只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刑事诉讼单行法规。1950年7月2O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四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其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各种犯罪活动,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根据《共同纲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旧法制,建立人民新法制的规定,总结老解放区长期的人民司法建设的经验,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是我国建国初期颁布施行的关于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的重要法规,它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范围、组织设置、领导关系和各项制度、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司法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制度,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根据。由于《条例》、《通则》的颁布实施,保证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因而对巩固新建立的国家政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制定颁布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同年12月,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两个组织法和一个条例颁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安司法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并为制定刑事诉讼法准备了条件。1956年9月,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决议明确指出:“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法制都应该逐步完备起来。”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主持,组成了起草刑事诉讼法专门组织机构。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办公地址是在司法部街清朝大理院的办公楼。最高人民检察院派程超明、张维涛、赵景文,公安部派办公厅法律室的徐彪、预审局的从学之、治安局的李正杰等人参加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 经过认真总结革命根据地时期和建国以来人民公安司法办案程序的经验,并参考和借鉴中国历史上和外国有关刑事诉讼立法方面对我有益的经验,本着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按照以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为前提,开始了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3月,草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槁)》(共7篇,16章,325条)。同年6月,对《草案(草槁)》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草稿本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初槁)》。后来也是由于开展整风运动和反右派运动,刑事诉讼法的起草修订工作也被迫停了下来。也是到了1962年春,毛泽东同志对法律工作有了明确指示后,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在中央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再次恢复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在1957年(初稿)的基础上,反复讨论修改。参加修订工作的人员,公安部有苏宇函、王之敏、李子明、孙凤鸣等人。 在修改的过程中,对草案(初稿)也有不少分歧意见。我记忆最深的是涉及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时间问题。1954年12月2O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署审查批捕。不少同志认为:我国地域大、交通不便、警力不足,依法规定的时间短,对打击犯罪分子不利。他们提出,拘留时间应适当延长。还有对人犯逮捕的问题。对人犯逮捕的原则,首先应构成犯罪,能够被判刑的。多数人赞成这个原则。也有少数人提出:被逮捕了的人犯还不是犯罪?还不能判刑?经实践证明,逮捕不一定是犯了罪,也不都是逮捕了就得判刑。为保证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必须以“构成犯罪,能够被判刑的人”方可逮捕。至于对公审公判的说法,在修订刑事诉讼法中,一些同志根据解放区和建国初期的习惯,建议要写在法律上。另一些同志则认为按法律这门科学而言,审判就是依法公开审判,而不能够公审公判,这样不符合实际也与法相悖。 经过这次反复讨论修改,刑事诉讼法先后又修订出两个稿本。即:1962年8月修订稿本(共八编十五章,277条);1963年4月进一步修订稿本(共七编十八章,200条)。之后,仍由于开展“四清运动”,接着又进行“文化大革命”,致使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工作又长期停下来。 刑事诉讼法的再次起草工作也是在粉碎“四人帮”以后,根据具有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的: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抓紧起草修订其他法律工作的同时,组织力量,在1963年初稿的基础上进行刑事诉讼法草案的修订工作。在草案修订过程中,又根据新的经验和问题,尤其是总结了林彪、“四人帮”十年动乱期间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沉痛教训,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做了较大的修改。先后拟出《修正一稿》和《修正二稿》。随后将《修正二稿》呈交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1979年6月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7日正式公布。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法制定的经过可以看出:“两法”的诞生,是在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完备起来的,经过了曲折而复杂的过程,是来之不易的。我们一定要珍惜“两法”这个武器,善于掌握和运用它,保障我国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事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此乃笔者撰写此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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