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1950:新中国建国前后担任过“立法大臣”的王明
周大伟
常驻中国的美国律师伍德. 洛斯曼先生,可以讲一口比较流利的汉语,也曾在美国著名的常春藤大学里获得过中国历史学士学位。这位在普通美国人眼里当之无愧“中国通”,其实对中国的知识一直是残缺不全的。在一次会议上,他兴奋地告诉我,他正在关注近代中国婚姻家庭变迁史和相关的法律问题。他很认真地问我,是否知道一个名叫陈绍禹的中国法学家。
我告诉他,其实,这个陈绍禹还有一个人们更耳熟的名字--- 王明。王明在中共建国前后,曾经一度担任过新中国的“立法大臣”,官至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正部级) 并主持起草过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不过,更为重要的是,据中共党史的记载,王明曾经是令毛泽东最伤脑筋的政治对手。
洛斯曼先生马上按照西方人的思维逻辑提出了问题:“既然如此,为什么毛泽东会让王明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这样一个重要的职位呢”?
我的回答是:其实,在毛泽东看来,这可能恰恰是一个不很重要的职位。接下来,我把王明与中国法制有关的故事给洛斯曼先生娓娓道来……..
斯大林派来的“海归”
1937年11月29日,一架苏制飞机在延安机场缓缓降落。这是中国工农红军占领延安后在这里降落的第一架飞机。这架飞机不仅给在延安的中国共产党人带来了他们急需的大功率电报机和重型武器 ,而且还带来了一个深得斯大林信任并在当时惟一能对毛泽东在党内领袖地位造成直接挑战的人。这个人就是王明 。
王明这次回国是以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团委员的身份回国的。当天,中共中央领导人毛泽东、张闻天、朱德、周恩来等以及延安各界群众来到机场欢迎王明。当王明走下飞机时,他看到一片片灰蒙蒙的黄土高坡,看到那些身着粗布衣服、头扎白头巾和面带菜色的欢迎人群。毛泽东在机场发表了题为“饮水思源”的欢迎词。毛泽东说:“欢迎从昆仑山下来的神仙,欢迎我们敬爱的国际朋友,欢迎从苏联回来的同志们。你们回延安是一件大喜事。这就叫做: 喜从天降” 。
王明不是从昆仑上下来的,用今天的话说,他是斯大林从莫斯科派回中国的“海归”。
王明,原名陈绍禹,1904年生于安徽金寨县(现属安徽六安市)。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0年从苏联中山大学回国后,曾担任共产国际领导人米夫的翻译。1931年1月,借反对立三路线的机会,在米夫的一手策划和扶持下,王明在上海通过中共六届四中全会获取了中央的实际领导权。1931年10月,经共产国际批准,王明同妻子孟庆树等离开国内,前往苏联参加共产国际的领导工作 。临行前,他提议并经共产国际批准,指定博古担任中共中央总负责人。这是一个在中共历史上极为荒唐和特殊的时期:王明在莫斯科按照共产国际的指令坐镇指挥,博古为首的中共中央在国内贯彻执行。虽然来自莫斯科的指令并非完全荒唐,但这段历史时期的特点已经为中共革命的历史实践所证实是一条以教条主义为特征的“左”倾机会主义路线,对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事业造成了极大危害。史称“第一次王明路线” 。
王明身材甚矮。关于他的具体身高,至今没有十分准确的说法,有人说他的身高只有1米5几 。但他的脑壳硕大,颇有演讲才能,常常口若悬河、出口成章、富于雄辩。他的文笔流畅,善于引经据典。 特别是,他的俄文表达能力极强,对苏联共产的经典读本“联共(布尔什维克)党史”可以信手拈来、倒背如流。
在中国共产党人最艰难的岁月里,王明在苏联则尽享殊荣。他不仅在莫斯科参加了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的研究和决策,而且一度成为共产国际领导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成员之一。1935年7月,王明作为主席团委员参加共产国际第七次代表大会。在公布主席团名单时,王明的名字和斯大林、季米特洛夫等人的名字一样,受到“暴风雨般掌声”的欢迎 。
中国抗日战争爆发后,斯大林很快意识到,莫斯科如果继续因为意识形态而偏袒延安,那么,苏联将无法保证国民党重庆政府对日本人的牵制,从而无法减轻苏联在远东的压力。王明回国前受到了斯大林和季米特洛夫的接见。显然,王明对苏联的意图非常了解。回国后,他就不遗余力地按照共产国际的意图,过分强调民族统一战线的重要性,把中国抗战的希望寄托于国民党政府。尽管王明在这个阶段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作了不少有益的工作,但在中共的历史词典中,将其明确称为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第二次王明路线”。
事实上,王明坐镇莫斯科的这几年,正是中国共产党人从惨烈的失败逐步走向成熟的时期。有资料表明,在王明1937年回国之前,他在莫斯科曾对毛泽东十分欣赏并极力推举 。尽管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王明回国的目的就是为了与毛泽东争夺中共的领导权,但他的确一度有把自己凌驾于其他中共领导人之上的表现。共产国际的领导人很快意识到,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可以独立自主地担负起中国革命的重任。吃了很多洋面包的王明则由于其主张明显不符国情而渐渐失宠。1938年9月,王稼祥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传达了共产国际领导人的对毛泽东领袖地位的明确表态 。毛泽东在中共党内的领导地位确立之日,同时也是王明的政治生涯高峰走上尽头之时。
最近,有一个在延安亲自听过王明演讲的人在北京日报撰文回忆说,王明的演讲才能极为出色,而且有即兴发挥的本领。1938年底,有一次王明回到延安,在一次演说中,有人问,为什么毛泽东从来不去重庆参加国民代表大会?王明幽默地回答说,你们下过中国象棋吗?下棋的时候,双方的老将和老帅是不能直接面对面的,否则棋就“将”死了。这个例子似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王明当时已经明确地承认,毛泽东已经成为中共党内的“第一把手” 。
中共七大之前,毛泽东发动了著名的延安整风。王明派系的地位和影响一落千丈。不过,毛泽东让王明这些人不仅要口服,而且要心服,更需要留下认输的书面证据。 他一再要求王明写出检查。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有一个明确的决议,要求王明对自己的错误有一个书面检查,但王明对此极端抵触。后来,七届三中全会又作出了《关于王明同志的决定》,要求王明对自己的错误“作一次深刻的反省”,在“思想上行动上真正有所改正”。毛泽东在一份指示中写道,“王明的声明书应在11月上旬七届四中全会开会以前写好,并送交政治局”。王明一听到要他作检查,就推说自己有病。直到王明最后一次去苏联治病一去不复返,他始终没有交出这份检查。 历史好像和王明开了个玩笑。十五年前,王明曾在六届四中全会后连续两次以中央会议决议的方式强迫在正生病中的瞿秋白写声明书,公开承认自己在负责中共代表团期间犯下的种种罪名。瞿秋白曾于1931年1月7日和1月28日,两次违心地写了检查 。
或许,很多年后,人们可以提出的疑问是:当党内有了分歧和斗争,即便一方的确犯有错误,无论此人是否心悦诚服,是否一定要以党的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强迫犯错误的一方写出检查?是不是写了书面检查就算载入历史板上钉钉永世不得翻身?悔过这类行为,究竟是出于主观自愿还是需要外力强迫?过去,这是个不容争辩的党内政治原则;今天看来,这大致可以是一个道德法律命题,似乎值得重新认识和研究。党的历史经验表明,检查是不能随便写的。1959年彭德怀写过检查;1966年刘少奇也写过检查;1971年林彪也差点儿要写检查。估计林彪在这个问题上显得有点精神紧张过度,他大概预感到,写了检查就要放进档案作为铁证,放进档案就要下台,下了台还可能进班房。所以他干脆携妻带子来了个“仓惶出逃”。不只一个专门研究林彪事件的作者揣测,叶群在动员林彪外逃时,都在用王明作例子:与其在国内坐以待毙,不如象王明那样去苏联当寓公。
1945年4月,中共七大会上,毛泽东出于全局考虑,主张选举王明当中央委员;在七大会后,又安排王明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负责法律研究和起草工作。这样做大概既可以不激怒斯大林和季米特洛夫,又避免王明将来有机会东山再起。这个安排基本反映毛泽东的用心和王明的处境。显然,在毛泽东看来,法律工作既不属紧要又不紧急,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这个职务大致属于一个可有可无的“冷板凳”。
起草《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
1949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中提出“废除伪法统”的说法。“废除伪法统”一说,言辞精悍,出自中共最高领袖之口,如同“解放全中国”的口号一样,当时充满了战争和革命的壮志豪情。
一个多月后,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22日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的中央文件。长期以来,包括许多党内高级领导干部在内,都未必知道这个中央文件是谁起草的。
有人考证,经查阅历史挡案和当年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回忆,这个文件是当时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的王明起草的 。
从中共七大之后到1949年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的一段时间里,王明一直担任法律委员会主任。解放战争时期,王明领导该委员会出色完成了制定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全国性的宪法草案等工作。身在其位,他开始对法律问题进行学习和研究。这份文件由他起草,至少属于正常职责范围。从这个文件的内容看,它与王明一贯的用马列主义的词句对资产阶级法律进行思想批判的刻板文风基本一致。表现了他擅长意识形态教条但又忽略中国实际情况以及灵活把握原则的一贯特点。
这个文件以中共中央的名义指示各解放区“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为依据”。这个文件以不容置疑的口吻宣称∶“六法全书”是“反动法律”,是“保护地主和买办官僚资产阶级”、“镇压和束缚群众的武器”;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不能“采用国民党反动的旧法律”。这个文件,不仅要求我党领导的解放区“司法机关应当经常”对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切反动法律法令持“蔑视和批判”态度,还进一步扩大为要求对“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即“一般资产阶级法律”,持同样的“蔑视和批判”态度。
不过,有一个不能简单回避的事实是,在八年抗战期间,直到发出这个文件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解放区的政权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实施过“六法全书”,并以它作为刑事、民事的办案依据,可见,这套法律制度在共产党内已经产生影响。针对这种影响,该文件特别指出,要“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和有害的思想”,“消除旧司法人员炫耀“六法全书”、自高自大的恶劣现象”。
这个文件,对抗日战争时期我党曾在各根据地把“六法全书”作为处理刑事民事问题的办案依据说成是“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大致符合情理。但是为了表达对“六法全书”全盘否定的态度, 文件中的另一段补充解释似乎有些画蛇添足:“在反动统治下我们也常常利用反动法律中个别有利于群众的条款来保护和争取群众的利益,并向群众揭露反动法律的本质上的反动性,无疑这样做是正确的。”
显然,王明起草的这个文件中,把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之初由于政治需要对“六法全书”的批判和否定,用比较情绪化的言辞,发挥得更加左倾和偏激。
需要引起史学家重视的,是周恩来在审阅这个文件时曾写下的一段充满个性化的批示:“对于旧法律条文,在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精神下,还可以批判地个别地采用和修改一些,而不是基本采用,这对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此点请王明同志加以增补。”
周恩来的批示,虽然没有改变这个文件的基本精神,不过,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周恩来和王明在思想倾向上的区别:对“六法全书”,周恩来侧重于“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王明则侧重于“蔑视和批判”。
此时的毛泽东,正忙于解放战争的战略大局,估计根本顾不上对这个法律文件从思想与理论上细加斟酌。从文件修改的情况看,他只作了几处无关紧要的文字上的改动,就于当天批发了这个文件,并用电文发往各中央局和各前委。
北京学者纪坡民(前国务院副总理纪登奎之子)认为,王明用偷梁换柱的方法把毛泽东“废除伪法统”的这句话,变成了明确地指为“六法全书”。纪先生认为,“实际上,在毛泽东当年的笔下,“废除伪法统”这句话,其“伪法统”究属何指?并不明确。毛泽东说的“伪法统”,可以理解为仅仅是指国民党政府的“动员勘乱令”、“紧急治罪法”等反共反人民的反动法律,也可以理解为是指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独裁统治” 。但是王明在起草的这个文件时,将“伪法统”确定为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六法全书”。 这样做, 显然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纪坡民先生气愤地提出,此举对我们党和国家带来的危害,应当属于“第三次王明路线” 。
著名中国法制史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希坡对此持强烈的反对意见。张希坡教授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变迁及其工作成就——兼评对中共中央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指示的某些不实之词》一文中,以中央的文献为依据,结合历史实际,对“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历史沿革作了考证。他在文章中指出,以党中央的相关文献为依据,阐明废除包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内的一切反动法律、典章制度、政治机构、政治权力,是中国共产党的既定方针和一贯主张 。张希坡教授指出,废除“六法全书”作为党中央的正式文件,其十分权威的地位是无可置疑的,它以坚决的态度和严厉的口吻,为新中国法制工作的方针定下了基调。这样做,并不是王明一个人心血来潮所为。
张希坡教授的分析是合乎逻辑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即便是换另外一个人来起草这个文件,其中的基调可能别无二致。对国民党旧政权遗留下来的旧法律、旧国号、旧典章,中国共产党人是决不会沿用的。就像刚过门的媳妇穿的新棉袄,要不就不穿,穿就要穿个“里外三新”。有人曾设想,如果当年不改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仍然叫中华民国,今天台湾搞独立的借口就少多了。这种说法显然属于过于幼稚的假设。
1952年实行司法改革时,有一个名叫贾潜的人(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最高法院委员兼刑事庭庭长)曾提出不同意见,主张旧法律体系(如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被打碎之后,有的“砖瓦”还可以为我所用。后来,这被当作“典型的右派言论”受到严厉批判。贾潜被打成了右派,二十多年后才得以平反。
1957年,还有一位叫杨兆龙的老法学家因为写了一篇“法律继承性”的文章,被斥之为“旧法观点”或国民党的“六法观点”,这位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柏林大学博士后,解放前担任过东吴法学院院长,并曾在上海担任过上诉法院法官和审判日本战犯的罪证调查室主任的老学者,被打成右派。1963年又因莫须有的反革命罪被逮捕入狱。1971年文革期间更被判处无期徒刑,终于冤死狱中。
从1949年的“废除伪法统”到1966年的“砸烂公检法”,旧的法律制度被废除,新的法律制度(尽管少得可怜)被砸烂。法律这个东西在中国大地上一直厄运不断,其中充满了无法言喻的宿命。
今天看来,对国民党以及西方国家的法律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给后来的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六法全书”中一些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及合理的诉讼等程序,主要是近代中国一批法律学者历尽艰辛制定和积累起来的,它们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事实上,后来国内改革开放时期的立法中,立法部门和学者们不约而同地参考了“六法全书”的有关内容。
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王明担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就是为中央人民政府起草各种法律和法规。据有人回忆,当时不少法律起草和研究会议是在王明在北京的住所——孟公府胡同2号那间宽敞幽静的四合院里进行的 。这段时间里,王明在他的报告和文件中,署名皆用陈绍禹这个名字。
从古罗马斯巴达克斯的年代开始,每当战争和革命的硝烟散尽,人们渴望娶妻生子的愿望便油然而生。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战争年代的结束。城乡内外各类娶妻、休妻、退婚、再嫁等婚姻案件急剧增加,新政府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婚姻法。
王明在延安分管过妇女工作,后来又担任过延安女子大学校长和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一些妇女法律问题的研究。王明是属于学院派的理论家,做事之前,先得引经据典,他要求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很快熟悉这一方面的马列论著;同时,一条一条地审理中共在战争年代制定过的有关婚姻的法规和条例。这些都成为王明起草新中国婚姻法的基础。同时,也充分借鉴了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资料。他还自己亲自翻译了《苏联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
历经41稿,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了。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会议通过了这部8章27条的《婚姻法》。毛泽东随即发布中央政府主席令,《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从那一天起,这部《婚姻法》在中国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开始修改。有海外评论家称,这是毛泽东时代唯一的一部货真价实的法律。
在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中,王明对工作非常投入。据参加婚姻法起草工作的法制委员会委员李光灿回忆说,婚姻法报告的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由李光灿记录的。那天,23000字的报告初稿,王明在17个小时里几乎一气呵成 。李光灿的这一说法多少有些夸张,但也不乏从一个侧面看出王明的口述能力。
记得当年在法学院大二年级修婚姻法课程时,我在学校读书馆里查阅婚姻法的资料时曾意外发现,1950年审议婚姻法草案时,除了公开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外,王明还有一份没有公开发表的内部口述报告。
印象最深的是,王明在这份内部口述报告中讲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段子”。他说,在建国初期,各地为了搜捕隐藏的国民党敌特和反革命分子,晚上经常组织民兵在田野中巡逻。但各地纷纷报告说,民兵们在玉米地里时常抓到一对对“野合的未婚青年男女”。结果各地的敌特反革命分子没有抓到多少,村公所里倒是关满了这类“不法男女”。对于这样一个今天看来再容易定性不过的问题,当时就连国家的“立法大臣” 王明也不知所措。王明在口述报告中说,他们特地为此事请教了苏联专家。苏联专家的意见是,这类问题属于道德领域内的问题,适合采用批评教育的方法,而不能用法律制裁的方法。听了苏联专家的建议,王明等终于如释重负。
这个段子,即便在今天,放在任何一个比较正式的场合来讲述,还是显得有伤大雅。不过,这在当初的确是一个十分严肃和紧迫的法律问题。因为它关系到不少人的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
在王明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还发生过一件事情。他有个亲叔父叫陈云溪,解放前在金寨当过国民党保安团长,解放后因私藏枪支被地方人民政府逮捕。由于地方政府知悉此人是王明的亲叔叔,便逐级上报给王明。王明看到报告后写了四个字的批示:“依法处理”。在后来的全国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陈云溪被判处极刑。此案轰动了金寨县,百姓们对王明能维护法律尊严、秉公执法、大义灭亲多有称赞 。
婚姻法颁布不久,王明偕全家去苏联养病。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决定将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并精简调整撤销了一些部委,法制委员会也在撤销之列。自此,王明在政府中再没有担任任何职务。
去苏联养病,一去不返 1956年1月底,王明最后一次去了莫斯科以后就一直没有回来。他几乎被人们遗忘了。但有一个精神恍惚的人一直对王明耿耿于怀。这个人就是毛泽东的第三任妻子贺子珍。据说,1960年春夏之际,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贺子珍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信中提到,“你一定要注意你身边的王明一样的人害你”。 毛泽东很快回信说,“我身边绝无王明之流那样的人,我已经把他们下放的下放,送去学习的学习。请你放心。你要好好保重身体,兢兢业业,多看看社会主义建设。 ”就在一年前的夏天,毛泽东瞒着江青把贺子珍接到庐山。这就是后来被人们津津乐道的那次在江青上庐山之前发生的毛贺秘密会面。没有资料表明,毛泽东曾经依照婚姻法或类似法规的要求与这个命运坎坷的女人办理过正式的离婚手续。据美国传记作家威克特的记录,1972年江青在和她讲述自己生平时,有意回避了她与毛泽东的婚姻是否办理法律手续的问题,甚至也不想说出具体的日期 。毛和江青的事实上的婚姻在当时的延安曾引起王明派系的很多人的非议 。当时坚定地站在毛泽东一边的陕甘宁边区保安司令贺龙就火冒三丈:“议论什么,堂堂一个大主席,讨个女人算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谁再议论我毙了他。”贺龙还说:“毛主席的方向就是我们党的方向,王明懂什么?他要骑在主席头上,我就一枪撂倒他!”据说,贺龙的这番话当时轰动了整个延安 。
毛泽东最后一次提到王明的名字, 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春,心直口快的陈毅在大闹怀仁堂中,脱口讲出了对当年延安整风的牢骚话。结果引发了毛泽东的“无产阶级震怒(康生语)”。毛泽东大发雷霆:“这次文化大革命失败了,我就和林彪离开北京南下,再上井冈山打游击。让刘少奇、邓小平上台,……。再不够,把王明、张国焘请回来。 ”
1974年3月23日,王明在莫斯科病逝,终年70岁。苏联政府将他安葬在莫斯科近郊的新圣母公墓。他的妻子孟庆树在一篇悼词中写道:“王明同志的逝世,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十分重大的损失。王明坚信,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 能够克服一切困难,使中国返回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大家庭” 。 1976年9月9日,毛泽东在北京逝世。
1991年12月25日,前苏联宣布解体。 海外研究中国革命问题的专家学者们往往只对王明在中国共产党中权力斗争的内容甚感兴趣。在浩如烟海的现代历史书籍中,有关王明在建国前后的一段重要历史时期担任法律委员会主任的记载,常常被忽略不计 。在王明临终前出版的那部空洞乏味的“中共五十年”一书中,对自己的这段经历也只字不提。显然,王明当初对担任“立法大臣”这个职位是很勉强的。没有太多的证据表明,王明在法治建设方面对新中国有什么实质性的贡献。他对法律的理解没有超出前苏联的意识形态范畴,并且研究的视野非常有限。
从某个侧面也不难看出,毛泽东本人的思想里就存有明显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在毛泽东的所有著述中,“法律”二字极少出现,出现最多的是“革命”、“政策”和“斗争” 等字眼。不庸讳言,这和他那一代革命家的知识结构和革命志趣有直接关系。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讲:“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民法、刑法那样多的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在插话中也讲:“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结果,中央政法小组向毛泽东、刘少奇打报告称:“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 ”
令人欣慰的是,在王明离开中国后的二十多年后,一个和王明身材差不多高的人,担当了在中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任。这个人的名字叫邓小平。邓小平曾经是王明当年在莫斯科中山大学的一个并不引人注目的同学。与王明这个善于用原则代替实践的极端教条主义者截然不同的是,邓小平是个典型的务实主义领袖。他讲话言简意赅,极少引经据典。他一生富于传奇,曾被迫向党和最高领袖写过多次“检查”,但后来都被成功而巧妙地“平反”和“翻案”。1978年,当他再一次重返政坛时,他意味深长地讲了一段话:“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 如果…….. 给伍德洛斯曼先生讲了上述故事后,这位“美式中国通”感慨不已。他随后又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 如果陈绍禹(王明)没有去苏联养病,他留在国内后的命运会如何呢?” 我略微思考了一下,回答说,中国有句俗语说,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假如王明后来留在国内,考虑到他的亲苏倾向和健康状况,他很有可能会逃过57年反右运动;但在文革中十有八九会像李立三一样被红卫兵整死。
不久前,有人在俄国见到过王明的小儿子王丹丁。这个在苏联长大的儿子不像他的父亲那样喜欢抽象的革命理论,而是在莫斯科开了一家生意不错的中国武术馆 。每逢清明时节,王丹丁总是孤身一人,来到新圣母公墓,献上一束鲜花,默默地凭吊他的父母亲。很多年前,在给国内亲友的一封信中,他还为父亲在中共党史中的评说感到不平:“……我父亲没有功劳,总还是有苦劳吧” 。
作者简介 周大伟,旅美法律学者。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中美战略合作研究中心(CRC)特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现在中美两地从事跨国公司投资业务和法律教研工作。(Email: daweizhou2006@sina.com)。
2009年5月5日星期二
2009年5月3日星期日
贺卫方做客阳光卫视,畅谈司法独立十年残局
司法独立:十年残局再突围 /贺卫方
1998年,一篇被称为“上世纪中国大陆最轰动的法学随笔”——《复转军人进法院》公开发表,几年之后,统一的司法考试开始实行,贺卫方从此开始了“用知识改变社会”的征程。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他的建议下,让法官摘下了大沿帽改穿法袍,并让检察官穿上了西装。2003年,贺卫方联合五位学者就孙志刚事件上书全国人大,随后不久,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办公会议,宣布废除沿用了50年之久的《收容遣送办法》。
然而桀骜不羁的性格让这位斗士一直处于中国大陆舆论的风口浪尖,他在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草案里毅然删去“人民”二字;他质疑现行招生体制,公开声明暂停招收硕士生;他曾被新浪网站封杀,致使他的无数追随者拒看新浪网的新闻,拒用新浪网的邮箱。
10年之前,他因不满职称评定,决定离开任教的北大。北大校园因此留下一段众生挽留的传奇佳话:“先生若有八分的离意,我们将尽十分的努力;先生若有十分的离意,我们将尽万分的努力,目的唯有一个:先生,请留下!”
10年之后,已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的贺卫方还是选择了离开,远赴新疆石河子大学任教,而这一次,这位中国大陆司法改革的守望者在天命之年只留下了一首十年之前作的打油诗。
棋局交困兵马车, 法眼迷离儒道佛。庙堂新招频频闪, 摸起石头过旧河。
主持人:为什么会在十年前的时候用棋局(比喻)。
贺卫方:棋局交困兵马车,兵马车,最主要是,有时候改革,改革是一个很麻烦的事情,
尤其是到了涉及到相当根本性的一些问题的时候,这个时候,可能我们可以说改革进入深水区,深水区要是说,都是一米来深的河的话,大家摸着就过去了,但是要是三十米深的,你要过长江的话,你摸着石头过河,你过不了,所以中国的改革,到,我觉得到十年前吧,至少我们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已经多多少少可以觉察出,我们需要有一种整体性的思考,但是,当时也好,甚至我们说直到今天也好,这种整体性的思考,仍然还是不够的,司法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法律职业化的价值,政府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人大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
贺卫方:政党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所以这些问题,你如果没有一个整体性的思考的话,你就会发现,这个下棋的这个,就很乱。
也许现在可以回过头再看的话,那么今天司法改革所遭遇到的这样那样的一些困难,甚至困境,可能跟它开始的时候的这样的一个状态,是有关系的。当时也是一个悖论,你没有办法去,很难苛求这样的一个过程,但是反思可能还是必要的。
主持人:现在根本性的一些问题是需要重新再进行一些思考。那么像比如说,我想我相信这个司法的独立性,一定是根本的问题之一,在您看来,司法的独立,是一个什么样的含义?
贺卫方:(亮点1)今天说,司法独立,它就是说,建构在这样的一门专业知识基础之上的司法判断的过程,必须要摆脱外部权力的控制,摆脱一些非法律的因素的一种干扰或者影响,使得法律人能够严格地依照法律本身的逻辑去裁判案件。
我想这个就是,法律判断需要独立于其他的一些个权力的干预,如果不独立的判断的话,那么就会受到其他的各种各样的因素的影响,民族情感,政治考量,那最后法院的判决案件,就会失去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司法方面的一个特色,
声音1:司法改革的初衷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的根本是司法的独立,然而人们在倡导改革时,由于对中国政治体制的整体性思考不足,使得司法改革在十年前陷入困境。
小片2: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点,一位山西籍打工青年许霆到广州市一家商业银行ATM机上取款,发现系统出错,本想取款100元,结果出钞1000元。于是,许霆先后用自己的借记卡和银行卡取款17万元潜逃。一年后被抓获的许霆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一时间,各大媒体争相转载引起轩然大波。百度的数据显示,关于许霆的网上主题讨论高达209多万篇,90%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众多专家学者、法院法官、银行高管、最高院领导、甚至全国人大代表都卷入了该案的大讨论中,无数律师争相要为许霆“申冤”。 和这些相对应的是,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案件“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广州中院重审。3月31日的重审结果则是从无期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
主持人:那么您在强调,这个司法的这个独立性,觉得民意不应该来影响它,那么在这时候,民意有的时候,他会不会是一个积极的因素.
贺卫方:当然当然,我觉得这是个双刃剑,有时候是很积极的,有时候很可怕的,
广州的那个许庭案件,当然是一个另外的一种情况,实际上,你说最后的结果,判了五年,改判五年,到底就合理吗?或者说,就法律吧,我们说法律,合法不合法,也许判无期也合法,也合法,有人说,这无期不对,但实际上,你仔细研究我们的法律条文,基本上判无期是也没问题,而且判无期就算是从宽发落,因为他可以判死刑,如果是法律的规定,法律条文上面规定说,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特别巨大最高法院的解释是,超过五万到十万人民币,这叫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为主 民意为次
我自己觉得,比较符合我的感觉,就是说,判个五年是比较合理的,如果判无期的话,就太重,如果说,这是一个民事案件,我总觉得,还是有点问题,但是这只是一种,我们可以叫说学语言的叫语感,这个叫法感,这只是我的法感而已。(亮点2)总而言之,要保证司法的一种判决的平衡,法律面前的平等,我们反复强调的,那我觉得非常重要的还是让司法能够独立于民意,民意不是一点都不能够影响,但是民意必须是一个非常次要的考量,唯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那就是法律规定,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宪法和各种诉讼法都规定,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都必须要依照法律,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从来没有说,以别的因素,像前一段时间法院正在全国范围内搞的其他的一些因素,都纷纷进入到司法的考量之中,这样的话,就会使得司法变得混乱不堪。
小片3:佘祥林案
1994年初,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农妇张在玉突然失踪。双方家人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找到。张家开始怀疑其是被丈夫佘祥林杀害,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而当时,有关佘祥林与某女青年有暧昧关系的传言正闹得沸沸扬扬。数月后,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窑凹堰边发现一具身体已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经过辨认尸体后,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因证据不足要求重审,张在玉娘家亲属多次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联名上书,声称“民愤”极大,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迫于舆论压力之下,湖北省高院将佘祥林交由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是11年之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佘祥林才被宣布无罪释放。然而,这次打着“民意”旗号的上访,使原本有可能判决佘祥林无罪释放的希望成为泡影,酿就了震惊全国的“湖北第一冤案”。
主持人:那么这个应该是,能看出来,它是一种干扰。
贺卫方:(接上一段,亮点2)所以这也是为什么说,司法必须要独立于民意,如果它独立于民意的话,它剩下只是理性的判断,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就是排除了激情的那个理性,那就是纯粹的理性判断,当然它也会存在着某些个问题,但是大致上来说,司法决策所要求的那个平衡性,能够在这个理性的决策过程中间得以实现。佘祥林案件,的确是最后服从了民意,但是实际上最后的结果,你会发现,法院其实找了一个折中,这也是不幸中的万幸,因为十年以后,他的被认为是他杀掉那个他的妻子又回来了,所以死人又复活了,或者说,过去的许多的案件,是真凶过了几年以后落网了,像聂树彬案件,那如果是说,那个人永远没回来了,或者说,真凶不落网,那真的是,你就永远在监狱里边待着吧,因为你是无期徒刑,或者有些人被执行枪决了,所以这也可以看出来,法院其实有时候,如果不能够严格地依照法律准则判决案件的话,其实带来的后果,是相当可怕的
让老百姓来去判决,谁应该不应该判死刑的时候,这个国家是最可怕的时候,这是对于谁,你想文革期间,大家开群众批判大会,最后高喊不忘阶级苦,牢记血泪仇,打死他,打死了,拖出去就打死了,老百姓有时候,你会发现他有许多的专制的权力,是利用所谓的民意。
民意的背后有时是权力之手
贺卫方:陕西的邱金华案件,杀了十个人,最后专家认为,他多多少少有点精神病的嫌疑,但是法院如果说,他是精神病,于是就宣布无罪释放,那司法承受的社会压力,是非常大的,我们刚看前不久在加拿大,有一个中国的学生在加拿大杀人了,他在车上,在一个旅行大公共轿车上,拿刀把坐在旁边的一个人的给捅死,然后把头给卸下来,非常,极其残忍,一个中国的留学生,那最后法院还是作出判决,说他是精神病,无罪,无罪释放了,结果被害人的家属,非常愤怒,但是在一个司法体制相对独立的地方,法院抗打击能力会比较强,他就按照法律规范判,比方说美国的这个洛杉矶曾经出现过有一个案件的判决,最后引发了全城的骚乱,最后洛杉矶变得枪林弹雨,老百姓都在纷纷地抗议说,这样的司法制度,简直是非常可怕,然后美国的当时的总统,我记得就是这个小布什的父亲老布什说,这样的司法制度是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但是马上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就发表声明,认为总统的讲话是不妥当的,我们的法律不能跟着民情民意走,我们不能够说,老百姓说怎么判,就怎么判这案件,那司法的独立性就没有了,体制独立才能司法独立.但是在我们国家,情况就会变得非常,非常麻烦,因为体制性的独立没有确立起来。民主在一个国家里边,要体现在法律这个领域中间,我觉得首先体现在立法层面上。民意应首先体现在立法上.
贺卫方:那就是说要,需要在立法的过程中间,真正让民意进入到制订的立法的过程,让立法真正地显示民意,那接下来,如果是立法能够完整地显示民意的话,我们要求法官严格地依照法律来去判决案件,那就是法官依照民意来判决案件,这个民意不是一个任意性的民意,它是一种,它是一种经过提炼的,经过非常严谨的表达出来的民意。
声音 2:没有体制上的独立,就难以实现司法的独立,对于司法来说,民意应当作为一种次要的考量,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或是权力的操纵都会误导民意,真正的民意应首先体现在立法上。
导视2:人财受制,司法独立难以实行
贺卫方同期:法院是四面都通风,四面都是机关枪
面对困境,司法改革应何去何从
贺卫方同期:如果一些最基本的制度不改变,它只能够受到干预
敬请收看本节《观察家》,贺卫方与您共论司法独立再突围
主持人:刚才除了民意对司法程序的干扰之外,我们也注意到,在前几年,大陆的重庆有一个著名的钉子户吴平,当法院说,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时候,结果吴平的反应是说,这个事我们不找你说,我要找我们的区委书记,那么大家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一种心态?
贺卫方:现实的情况非常明显,那就是你可以通过外部的权力来影响司法,影响法院的判断,那你,他就知道,谁的权力更高,谁更说话算数,像吴平女士她,我觉得她显示了她对于中国社会的一种观察,这种观察非常地正确,那就是只要能够把区委书记给搞定,那比,你法院院长算什么,法院院长,我们现在是整个的司法这个架构,它在政治权力中间,你可以发现,任何一个机构的重要性,往往跟机构首长在党内的地位,成正比,我们说最高层次,大家通常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这么并列,你很少有听说说是,我代表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来看望大家。因为这辈份不对劲,法院的首长,检察院的首长,基本上不会进入到一个同级的地方党委的常委,委员也不多,而公安部门的首长,往往是,是常委。
主持人:或者是副市长。
贺卫方:甚至是副市长,像在国务院这个层次上是国务委员,现在公安部长同时也是国务委员兼任,上一届的更高,那是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但是最高法院的院长,通常达不到这样的一个地位,(亮点4)所以我们要建设一个法制国家,中国共产党强调,要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换,其实这样的一个转换,转型的过程中间,特别重要的是,要逐渐地培养人民对司法的一种尊重,法院要享有崇高的权威,任何组织按照我们的套话,不知道说了多少遍,任何的组织,任何的个人,都不能够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一种权力,不能在法律之外行使权力。
严禁超越法律行使权力
贺卫方:(接上一段 亮点4)这样的话,才能够逐渐地实现一种良好的一种平稳的过渡,能够过渡到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那现在看起来还是差距很大,那就是大家还是觉得,一个虽然我们建立了一个多元化的政府模式,过去我们是衙门,县衙管理所有的东西,但是现在我们是分了,由法院,由检察院,由政府,由什么东西,但是实际上还是,有一个核心,有一个这个中心驾驭着所有的权力,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所有的权力,都归于这个中心,所以你如果是说,想获得一种对于其他机构,包括司法机关的一种说服力,你与其直接找司法,不如找那个中心,找那个党的书记,他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
主持人:这可能也是为什么在中国大陆,上访的数量会增加。
贺卫方:(亮点5)是,就是啊,上访问题,也是我们的一个简直可以说是一个癌症,那就是治不好,治不好,为什么老百姓都愿意去千里迢迢,万里迢迢的,按照美国的一个学者的文章的题目叫《千方百计上京城》,大家都往首都跑,这是因为,他相信这个权力的核心在哪儿,因为地方官员都倾向于遮蔽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一手遮天,上面就看不清楚,我觉得上访也可能是这样的一个,可能的一个通道。但是,你如果要解决的话,
但实际上完全实现不了,就加剧了人民对政府的一种抱怨,一种不满,甚至可以说是,可能这里边,可能有的相当可怕的一种隐患在其中
小片4:三鹿事件
2008年9月11日,三鹿奶粉安全事件爆发。9月22日,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季成代理了国内消费者起诉毒奶粉的首案,然而当时收到此案的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答复,而法院相关电话则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法院也一直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9日,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的9名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害患儿童家属,将9份起诉三鹿的诉状递交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共计索赔130多万元。法院当场口头表示,暂不立案。理由是,由于此次事件涉及面非常广泛,需要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7天的期限还没过去,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已经公开对媒体表示不会对三聚氰胺事件的赔付案件给予裁定
主持人:在三鹿奶粉事件出来之后,那么当时是,有受害者家属,那么希望能够立案进行,要求赔偿,但是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是这样说的,他说是,这个事要等着政府定完赔偿标准之后,我们才能立案,那么为什么司法内部的人,他也会有这样一种认识。
贺卫方:他们知道这个东西超越了他们的能力了,超越了他们的能力。
所以有许多时候,你会发现我们的法院,不断地被一些案件推出去,不受理。三鹿是一个,一个例子。
主持人:我知道现在大家可能有时候也会,有这样一种说法,比如小案是看法律,中案是看影响,大案要讲政治,那么这背后是一种什么样的思维?
贺卫方:我觉得当然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它是无论怎么倡导独立,它多多少少还是生活在一个很具体化的社会之中,纠纷的解决,有时候需要受制于非常复杂的因素,
人财物被控制 司法难以独立
贺卫方:(亮点6)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完全受制于同期的党委和政府,这样的话,就会让司法在做判决的时候,有时候不免瞻前顾后,进退失据,有时候不知道怎么判这个案件好,那就小案子,一点影响都没有的,那就大家就沿着各自依照法律吧,但是案件稍微有一定的影响的时候,他就要考虑社会的效果,法院强调判决案件要,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这明摆着告诉你说,有些案件就不能,不能够严格的,就仅仅依照法律来判决案件,更大的案件,当然涉嫌很敏感的事项的一些案件,我们更看不到,应有的独立性,那基本上是,比方说审判之前,先进行协调,然后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家都坐到一块来研究一下这个案件,应该怎么判,然后最后判决的过程,变成了走过场,
贺卫方:所以我觉得,当我们看到我们的法院,判决案件所依据的标准是模糊的,是经常在变化的时候,我们可以说,这个国家的司法就很难指望它严格地保障人权,很难指望它能够真正地去调整市场竞争所需要的那样一种良好的社会关系。
如果一些最基本的制度不改变,比方说影响法官命运的,影响法院院长命运的这种人事任命制度,财政制度,如果这些方面不做任何改变的话,单纯职业化,可能也很难,很难实现司法的公正。因为他没办法,他只能够受到干预,他只能够受到,法院是四面都通风,四面都是机关枪。
声音3:在中国大陆,党的权力往往要凌驾于司法之上,而地方政府又控制了同级法院的人事任命权和财政权,使得法院很难进行独立司法。
主持人: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目前这个司法的独立性不强?
贺卫方:我想我们这个国家,长期以来,其实是一个计划经济时代长期的是计划经济,那么实际上传统的那套社会主义的学说里边,司法制度其实是,实际上是没有一个独立性的。你仔细读马克思的书你会发现,马克思他老人家,学习法律出身的。
司法工具性是其独立性不强的根本原因
他有一个最基本的倾向是,不断地去弱化司法,司法就是实现共产主义的一个目标的一个工具,教育人民的一个工具,司法要实行,过去我们有一个词特别地常用,叫中心工作,党的中心工作,党叫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一种,一种定位,
主持人:去审判,为中心工作服务。
贺卫方:对,就是为中心工作服务,你可以包括到现在,我们的法院报,法院系统的报纸,充斥着这样的一种服务意识,服务大局,服务于经济发展,这个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等等,这完全的都是一种很次要的,一个角色。这是可能短时间内,很难改变的一种传统了。
主持人:那么如果要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讲,进行一些突破和变化的话,您觉得从哪些有些改变?
贺卫方:在我们这样的一个,巨大的国家里边,要实现一个制度的转型的话,这种观念的改变,其实非常非常重要,当然需要改变的还包括官员们的观念,党的书记们的观念,他们的观念的改变,对这个国家,也非常非常的重要。那么另外再就是,我觉得司法界本身,要有一种自觉的一个意识,自觉的一种追求,那就是说,我们要严格地依照法律来去裁判案件,我们要有一种职业的一种共同体的一种意识。
技术层面上的改变,其实也非常重要
出现了冤案,其实是因为证据,法院不能够有,明明知道,这个东西可能是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但是你就没有办法把它否定掉,俗话说的说是什么,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听起来法院好像是挺自在的,在那儿吃饭,但实际上,最后公安做什么,你得吃什么,你没有选择,你不能够拒绝,你不能够把一些证据给排除掉,这是非常,非常麻烦的事情。
法院能够有足够的权威,把那些个虚假的证据,给排除掉。这样才能够真正地有效地保障相关的权利,合法的权利.
依法裁判 合理取证 程序透明
贺卫方:那还有,让法院的整个的司法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是抵御外部不正当干预的一个有效的屏障,所以我想我们也许可以从这几个角度去,在目前这样的一个有限的空间里边,还可以做一点事。
声音4:社会主义学说对司法的弱化是造成司法独立性不强的根本原因,从依法裁判、合理取证、程序透明这几个角度对司法进行改良,是在目前这样一个有限的空间里可以做的事。
来源:阳光卫视-观察家 来源日期:2009-3-26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45941
1998年,一篇被称为“上世纪中国大陆最轰动的法学随笔”——《复转军人进法院》公开发表,几年之后,统一的司法考试开始实行,贺卫方从此开始了“用知识改变社会”的征程。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他的建议下,让法官摘下了大沿帽改穿法袍,并让检察官穿上了西装。2003年,贺卫方联合五位学者就孙志刚事件上书全国人大,随后不久,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办公会议,宣布废除沿用了50年之久的《收容遣送办法》。
然而桀骜不羁的性格让这位斗士一直处于中国大陆舆论的风口浪尖,他在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草案里毅然删去“人民”二字;他质疑现行招生体制,公开声明暂停招收硕士生;他曾被新浪网站封杀,致使他的无数追随者拒看新浪网的新闻,拒用新浪网的邮箱。
10年之前,他因不满职称评定,决定离开任教的北大。北大校园因此留下一段众生挽留的传奇佳话:“先生若有八分的离意,我们将尽十分的努力;先生若有十分的离意,我们将尽万分的努力,目的唯有一个:先生,请留下!”
10年之后,已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的贺卫方还是选择了离开,远赴新疆石河子大学任教,而这一次,这位中国大陆司法改革的守望者在天命之年只留下了一首十年之前作的打油诗。
棋局交困兵马车, 法眼迷离儒道佛。庙堂新招频频闪, 摸起石头过旧河。
主持人:为什么会在十年前的时候用棋局(比喻)。
贺卫方:棋局交困兵马车,兵马车,最主要是,有时候改革,改革是一个很麻烦的事情,
尤其是到了涉及到相当根本性的一些问题的时候,这个时候,可能我们可以说改革进入深水区,深水区要是说,都是一米来深的河的话,大家摸着就过去了,但是要是三十米深的,你要过长江的话,你摸着石头过河,你过不了,所以中国的改革,到,我觉得到十年前吧,至少我们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已经多多少少可以觉察出,我们需要有一种整体性的思考,但是,当时也好,甚至我们说直到今天也好,这种整体性的思考,仍然还是不够的,司法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法律职业化的价值,政府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人大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
贺卫方:政党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所以这些问题,你如果没有一个整体性的思考的话,你就会发现,这个下棋的这个,就很乱。
也许现在可以回过头再看的话,那么今天司法改革所遭遇到的这样那样的一些困难,甚至困境,可能跟它开始的时候的这样的一个状态,是有关系的。当时也是一个悖论,你没有办法去,很难苛求这样的一个过程,但是反思可能还是必要的。
主持人:现在根本性的一些问题是需要重新再进行一些思考。那么像比如说,我想我相信这个司法的独立性,一定是根本的问题之一,在您看来,司法的独立,是一个什么样的含义?
贺卫方:(亮点1)今天说,司法独立,它就是说,建构在这样的一门专业知识基础之上的司法判断的过程,必须要摆脱外部权力的控制,摆脱一些非法律的因素的一种干扰或者影响,使得法律人能够严格地依照法律本身的逻辑去裁判案件。
我想这个就是,法律判断需要独立于其他的一些个权力的干预,如果不独立的判断的话,那么就会受到其他的各种各样的因素的影响,民族情感,政治考量,那最后法院的判决案件,就会失去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司法方面的一个特色,
声音1:司法改革的初衷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的根本是司法的独立,然而人们在倡导改革时,由于对中国政治体制的整体性思考不足,使得司法改革在十年前陷入困境。
小片2: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点,一位山西籍打工青年许霆到广州市一家商业银行ATM机上取款,发现系统出错,本想取款100元,结果出钞1000元。于是,许霆先后用自己的借记卡和银行卡取款17万元潜逃。一年后被抓获的许霆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一时间,各大媒体争相转载引起轩然大波。百度的数据显示,关于许霆的网上主题讨论高达209多万篇,90%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众多专家学者、法院法官、银行高管、最高院领导、甚至全国人大代表都卷入了该案的大讨论中,无数律师争相要为许霆“申冤”。 和这些相对应的是,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案件“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广州中院重审。3月31日的重审结果则是从无期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
主持人:那么您在强调,这个司法的这个独立性,觉得民意不应该来影响它,那么在这时候,民意有的时候,他会不会是一个积极的因素.
贺卫方:当然当然,我觉得这是个双刃剑,有时候是很积极的,有时候很可怕的,
广州的那个许庭案件,当然是一个另外的一种情况,实际上,你说最后的结果,判了五年,改判五年,到底就合理吗?或者说,就法律吧,我们说法律,合法不合法,也许判无期也合法,也合法,有人说,这无期不对,但实际上,你仔细研究我们的法律条文,基本上判无期是也没问题,而且判无期就算是从宽发落,因为他可以判死刑,如果是法律的规定,法律条文上面规定说,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特别巨大最高法院的解释是,超过五万到十万人民币,这叫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为主 民意为次
我自己觉得,比较符合我的感觉,就是说,判个五年是比较合理的,如果判无期的话,就太重,如果说,这是一个民事案件,我总觉得,还是有点问题,但是这只是一种,我们可以叫说学语言的叫语感,这个叫法感,这只是我的法感而已。(亮点2)总而言之,要保证司法的一种判决的平衡,法律面前的平等,我们反复强调的,那我觉得非常重要的还是让司法能够独立于民意,民意不是一点都不能够影响,但是民意必须是一个非常次要的考量,唯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那就是法律规定,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宪法和各种诉讼法都规定,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都必须要依照法律,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从来没有说,以别的因素,像前一段时间法院正在全国范围内搞的其他的一些因素,都纷纷进入到司法的考量之中,这样的话,就会使得司法变得混乱不堪。
小片3:佘祥林案
1994年初,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农妇张在玉突然失踪。双方家人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找到。张家开始怀疑其是被丈夫佘祥林杀害,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而当时,有关佘祥林与某女青年有暧昧关系的传言正闹得沸沸扬扬。数月后,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窑凹堰边发现一具身体已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经过辨认尸体后,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因证据不足要求重审,张在玉娘家亲属多次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联名上书,声称“民愤”极大,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迫于舆论压力之下,湖北省高院将佘祥林交由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是11年之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佘祥林才被宣布无罪释放。然而,这次打着“民意”旗号的上访,使原本有可能判决佘祥林无罪释放的希望成为泡影,酿就了震惊全国的“湖北第一冤案”。
主持人:那么这个应该是,能看出来,它是一种干扰。
贺卫方:(接上一段,亮点2)所以这也是为什么说,司法必须要独立于民意,如果它独立于民意的话,它剩下只是理性的判断,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就是排除了激情的那个理性,那就是纯粹的理性判断,当然它也会存在着某些个问题,但是大致上来说,司法决策所要求的那个平衡性,能够在这个理性的决策过程中间得以实现。佘祥林案件,的确是最后服从了民意,但是实际上最后的结果,你会发现,法院其实找了一个折中,这也是不幸中的万幸,因为十年以后,他的被认为是他杀掉那个他的妻子又回来了,所以死人又复活了,或者说,过去的许多的案件,是真凶过了几年以后落网了,像聂树彬案件,那如果是说,那个人永远没回来了,或者说,真凶不落网,那真的是,你就永远在监狱里边待着吧,因为你是无期徒刑,或者有些人被执行枪决了,所以这也可以看出来,法院其实有时候,如果不能够严格地依照法律准则判决案件的话,其实带来的后果,是相当可怕的
让老百姓来去判决,谁应该不应该判死刑的时候,这个国家是最可怕的时候,这是对于谁,你想文革期间,大家开群众批判大会,最后高喊不忘阶级苦,牢记血泪仇,打死他,打死了,拖出去就打死了,老百姓有时候,你会发现他有许多的专制的权力,是利用所谓的民意。
民意的背后有时是权力之手
贺卫方:陕西的邱金华案件,杀了十个人,最后专家认为,他多多少少有点精神病的嫌疑,但是法院如果说,他是精神病,于是就宣布无罪释放,那司法承受的社会压力,是非常大的,我们刚看前不久在加拿大,有一个中国的学生在加拿大杀人了,他在车上,在一个旅行大公共轿车上,拿刀把坐在旁边的一个人的给捅死,然后把头给卸下来,非常,极其残忍,一个中国的留学生,那最后法院还是作出判决,说他是精神病,无罪,无罪释放了,结果被害人的家属,非常愤怒,但是在一个司法体制相对独立的地方,法院抗打击能力会比较强,他就按照法律规范判,比方说美国的这个洛杉矶曾经出现过有一个案件的判决,最后引发了全城的骚乱,最后洛杉矶变得枪林弹雨,老百姓都在纷纷地抗议说,这样的司法制度,简直是非常可怕,然后美国的当时的总统,我记得就是这个小布什的父亲老布什说,这样的司法制度是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但是马上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就发表声明,认为总统的讲话是不妥当的,我们的法律不能跟着民情民意走,我们不能够说,老百姓说怎么判,就怎么判这案件,那司法的独立性就没有了,体制独立才能司法独立.但是在我们国家,情况就会变得非常,非常麻烦,因为体制性的独立没有确立起来。民主在一个国家里边,要体现在法律这个领域中间,我觉得首先体现在立法层面上。民意应首先体现在立法上.
贺卫方:那就是说要,需要在立法的过程中间,真正让民意进入到制订的立法的过程,让立法真正地显示民意,那接下来,如果是立法能够完整地显示民意的话,我们要求法官严格地依照法律来去判决案件,那就是法官依照民意来判决案件,这个民意不是一个任意性的民意,它是一种,它是一种经过提炼的,经过非常严谨的表达出来的民意。
声音 2:没有体制上的独立,就难以实现司法的独立,对于司法来说,民意应当作为一种次要的考量,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或是权力的操纵都会误导民意,真正的民意应首先体现在立法上。
导视2:人财受制,司法独立难以实行
贺卫方同期:法院是四面都通风,四面都是机关枪
面对困境,司法改革应何去何从
贺卫方同期:如果一些最基本的制度不改变,它只能够受到干预
敬请收看本节《观察家》,贺卫方与您共论司法独立再突围
主持人:刚才除了民意对司法程序的干扰之外,我们也注意到,在前几年,大陆的重庆有一个著名的钉子户吴平,当法院说,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时候,结果吴平的反应是说,这个事我们不找你说,我要找我们的区委书记,那么大家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一种心态?
贺卫方:现实的情况非常明显,那就是你可以通过外部的权力来影响司法,影响法院的判断,那你,他就知道,谁的权力更高,谁更说话算数,像吴平女士她,我觉得她显示了她对于中国社会的一种观察,这种观察非常地正确,那就是只要能够把区委书记给搞定,那比,你法院院长算什么,法院院长,我们现在是整个的司法这个架构,它在政治权力中间,你可以发现,任何一个机构的重要性,往往跟机构首长在党内的地位,成正比,我们说最高层次,大家通常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这么并列,你很少有听说说是,我代表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来看望大家。因为这辈份不对劲,法院的首长,检察院的首长,基本上不会进入到一个同级的地方党委的常委,委员也不多,而公安部门的首长,往往是,是常委。
主持人:或者是副市长。
贺卫方:甚至是副市长,像在国务院这个层次上是国务委员,现在公安部长同时也是国务委员兼任,上一届的更高,那是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但是最高法院的院长,通常达不到这样的一个地位,(亮点4)所以我们要建设一个法制国家,中国共产党强调,要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换,其实这样的一个转换,转型的过程中间,特别重要的是,要逐渐地培养人民对司法的一种尊重,法院要享有崇高的权威,任何组织按照我们的套话,不知道说了多少遍,任何的组织,任何的个人,都不能够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一种权力,不能在法律之外行使权力。
严禁超越法律行使权力
贺卫方:(接上一段 亮点4)这样的话,才能够逐渐地实现一种良好的一种平稳的过渡,能够过渡到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那现在看起来还是差距很大,那就是大家还是觉得,一个虽然我们建立了一个多元化的政府模式,过去我们是衙门,县衙管理所有的东西,但是现在我们是分了,由法院,由检察院,由政府,由什么东西,但是实际上还是,有一个核心,有一个这个中心驾驭着所有的权力,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所有的权力,都归于这个中心,所以你如果是说,想获得一种对于其他机构,包括司法机关的一种说服力,你与其直接找司法,不如找那个中心,找那个党的书记,他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
主持人:这可能也是为什么在中国大陆,上访的数量会增加。
贺卫方:(亮点5)是,就是啊,上访问题,也是我们的一个简直可以说是一个癌症,那就是治不好,治不好,为什么老百姓都愿意去千里迢迢,万里迢迢的,按照美国的一个学者的文章的题目叫《千方百计上京城》,大家都往首都跑,这是因为,他相信这个权力的核心在哪儿,因为地方官员都倾向于遮蔽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一手遮天,上面就看不清楚,我觉得上访也可能是这样的一个,可能的一个通道。但是,你如果要解决的话,
但实际上完全实现不了,就加剧了人民对政府的一种抱怨,一种不满,甚至可以说是,可能这里边,可能有的相当可怕的一种隐患在其中
小片4:三鹿事件
2008年9月11日,三鹿奶粉安全事件爆发。9月22日,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季成代理了国内消费者起诉毒奶粉的首案,然而当时收到此案的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答复,而法院相关电话则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法院也一直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9日,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的9名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害患儿童家属,将9份起诉三鹿的诉状递交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共计索赔130多万元。法院当场口头表示,暂不立案。理由是,由于此次事件涉及面非常广泛,需要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7天的期限还没过去,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已经公开对媒体表示不会对三聚氰胺事件的赔付案件给予裁定
主持人:在三鹿奶粉事件出来之后,那么当时是,有受害者家属,那么希望能够立案进行,要求赔偿,但是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是这样说的,他说是,这个事要等着政府定完赔偿标准之后,我们才能立案,那么为什么司法内部的人,他也会有这样一种认识。
贺卫方:他们知道这个东西超越了他们的能力了,超越了他们的能力。
所以有许多时候,你会发现我们的法院,不断地被一些案件推出去,不受理。三鹿是一个,一个例子。
主持人:我知道现在大家可能有时候也会,有这样一种说法,比如小案是看法律,中案是看影响,大案要讲政治,那么这背后是一种什么样的思维?
贺卫方:我觉得当然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它是无论怎么倡导独立,它多多少少还是生活在一个很具体化的社会之中,纠纷的解决,有时候需要受制于非常复杂的因素,
人财物被控制 司法难以独立
贺卫方:(亮点6)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完全受制于同期的党委和政府,这样的话,就会让司法在做判决的时候,有时候不免瞻前顾后,进退失据,有时候不知道怎么判这个案件好,那就小案子,一点影响都没有的,那就大家就沿着各自依照法律吧,但是案件稍微有一定的影响的时候,他就要考虑社会的效果,法院强调判决案件要,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这明摆着告诉你说,有些案件就不能,不能够严格的,就仅仅依照法律来判决案件,更大的案件,当然涉嫌很敏感的事项的一些案件,我们更看不到,应有的独立性,那基本上是,比方说审判之前,先进行协调,然后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家都坐到一块来研究一下这个案件,应该怎么判,然后最后判决的过程,变成了走过场,
贺卫方:所以我觉得,当我们看到我们的法院,判决案件所依据的标准是模糊的,是经常在变化的时候,我们可以说,这个国家的司法就很难指望它严格地保障人权,很难指望它能够真正地去调整市场竞争所需要的那样一种良好的社会关系。
如果一些最基本的制度不改变,比方说影响法官命运的,影响法院院长命运的这种人事任命制度,财政制度,如果这些方面不做任何改变的话,单纯职业化,可能也很难,很难实现司法的公正。因为他没办法,他只能够受到干预,他只能够受到,法院是四面都通风,四面都是机关枪。
声音3:在中国大陆,党的权力往往要凌驾于司法之上,而地方政府又控制了同级法院的人事任命权和财政权,使得法院很难进行独立司法。
主持人: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目前这个司法的独立性不强?
贺卫方:我想我们这个国家,长期以来,其实是一个计划经济时代长期的是计划经济,那么实际上传统的那套社会主义的学说里边,司法制度其实是,实际上是没有一个独立性的。你仔细读马克思的书你会发现,马克思他老人家,学习法律出身的。
司法工具性是其独立性不强的根本原因
他有一个最基本的倾向是,不断地去弱化司法,司法就是实现共产主义的一个目标的一个工具,教育人民的一个工具,司法要实行,过去我们有一个词特别地常用,叫中心工作,党的中心工作,党叫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一种,一种定位,
主持人:去审判,为中心工作服务。
贺卫方:对,就是为中心工作服务,你可以包括到现在,我们的法院报,法院系统的报纸,充斥着这样的一种服务意识,服务大局,服务于经济发展,这个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等等,这完全的都是一种很次要的,一个角色。这是可能短时间内,很难改变的一种传统了。
主持人:那么如果要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讲,进行一些突破和变化的话,您觉得从哪些有些改变?
贺卫方:在我们这样的一个,巨大的国家里边,要实现一个制度的转型的话,这种观念的改变,其实非常非常重要,当然需要改变的还包括官员们的观念,党的书记们的观念,他们的观念的改变,对这个国家,也非常非常的重要。那么另外再就是,我觉得司法界本身,要有一种自觉的一个意识,自觉的一种追求,那就是说,我们要严格地依照法律来去裁判案件,我们要有一种职业的一种共同体的一种意识。
技术层面上的改变,其实也非常重要
出现了冤案,其实是因为证据,法院不能够有,明明知道,这个东西可能是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但是你就没有办法把它否定掉,俗话说的说是什么,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听起来法院好像是挺自在的,在那儿吃饭,但实际上,最后公安做什么,你得吃什么,你没有选择,你不能够拒绝,你不能够把一些证据给排除掉,这是非常,非常麻烦的事情。
法院能够有足够的权威,把那些个虚假的证据,给排除掉。这样才能够真正地有效地保障相关的权利,合法的权利.
依法裁判 合理取证 程序透明
贺卫方:那还有,让法院的整个的司法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是抵御外部不正当干预的一个有效的屏障,所以我想我们也许可以从这几个角度去,在目前这样的一个有限的空间里边,还可以做一点事。
声音4:社会主义学说对司法的弱化是造成司法独立性不强的根本原因,从依法裁判、合理取证、程序透明这几个角度对司法进行改良,是在目前这样一个有限的空间里可以做的事。
来源:阳光卫视-观察家 来源日期:2009-3-26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45941
历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历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
沈钧儒(1875-1963)浙江省嘉兴市人。字秉甫,号衡山。清末进士。早年留学日本。回国后参加辛亥革命。1912年加入中国同盟会。五四运动期间,撰文提倡新道德、新化。曾任国会议员、广东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1932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5年领导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积极开展抗日救亡运动。1936年11月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为“七君子”之一。抗日战争爆发后出狱,继续从事抗日救亡运动。1941年参加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任中央常委。抗战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积极 参加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1948年初在香港发表紧急声明,坚决与中国共产党合作。1949年9月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建国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主席。1963年6月11日在北京病逝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任(1954年9月—1959年4月,第一届全国人大期间)董必武(1886-1975)湖北省黄安(今红安)县人。名贤琮,又名用威,号壁伍。1911年加人中国同盟会,同年参加辛亥革命。1914年留学日本,攻读法律,1917年结业回国。五四运动时期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1920年秋与陈潭秋等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到上海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后回武汉建立和发展湖北省的党组织,先后任中共武汉区委委员、武汉地委书记、湖北省委委员。1924年后,领导筹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曾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湖北省党部常委。1928年赴莫斯科学习。1932年回国后,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席。1934年随中央红军长征。到陕北后,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战争爆发后,长期参加同国民党谈判,曾任中央南方局副书记、重庆工委书记、中央财经部长、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1945年曾代表中国解放区参加联合国制宪会议。建国后,历任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委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和代理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七届、八届、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在北京病逝。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任(1959年4月—1965年1月,第二届全国人大期间)谢觉哉(1884—1971)湖南省宁乡县人,又名焕南。1921年参加新民学会。曾主编《通俗日报》和《湖南民报》。1925年加人中国共产党。1928年春到上海,负责编辑《红旗报》和《上海报》。1931年秋到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先后任中共湘鄂省委政冶秘书长、《工农日报》主编、省委党校教务长。1933年到中央革命根据地,任毛泽东秘书、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秘书长、内务部长。1934年随中央红军参加长征。“七七”事变后,任八路军驻兰州办事处代表。1939年后,任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西北局副书记、 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解放战争时期,任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建国后,历任内务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二中共八届中央候补委员。1971年1月27日在北京病逝。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任(1965年1月—1975年1月,第三届全国人大期间)杨秀峰(1897-1983)河北省迁安县人。字秀林。早年参加五四运动。1929年赴法国留学。1930年加人中国共产党。后赴苏联学习。1934年回国后,在北平、天津文化界从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参加了“一二·九”运动。抗日战争时期,组建冀西抗日游击队。后历任冀西抗日游击队司令员、河北抗战学院院长、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主任、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主席。解放战争时期,任华北人民政府副主席兼华北人民监察院院长。建国后,历任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中共河北省委常委、高教部部长、国务院文教办公室副主任、教育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教育学会和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共八届中央委员。1983年11月在北京病逝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任、第六任(1975年1月—1978年3月,第四届全国人大期间;1978年3月—1983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大期间)江华(1907-1999)湖南省江华县人。原名虞上聪,曾用名黄琳、黄春。1925年10月加入共产主义青年团,1926年转入中国共产党。后到湖南衡阳市总工会工作,兼任湖南汽车路工会湘南办事处主任。马日事变后,曾任中共茶陵县委书记、红四军前委秘书。1929年,随红四军前委下井冈山,历任红四军政治部秘书长、中共闽西特委秘书长,红五军第一师第三团政委、第一师政治部主任、第一师政委,红三军团教导营政委,红三军团第六师政委,中央警卫团政委,陕甘军区关中军分区司令员,红二十八军政治部主任,延安城防司令部政委。抗日战争时期,历任抗日军政大学四队队长,中央军委第四局副局长、局长,八路军山东纵队政治部主任,苏皖纵队司令员兼政委,山东纵队第二旅政委。解放战争时期,历任安东省工委副书记、中共中央辽东分局组织部长兼社会部长、安东省委书记、杭州市委书记兼市长。建国后历任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第一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共八届、十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一届中央委员。中共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委。1999年12月24日在杭州病逝。
最高人民法院第七任(1983年6月—1988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期间)郑天翔(1914— )内蒙古自治区(原绥远省)凉城县人。曾用名郑庭祥。1934年在南京中央大学农学院学习。1935年转到北平清华大学学习。同年,参加了北平学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动的“一二·九”运动。1936年2月,加入左翼作家联盟和民族解放先锋队。绥东抗战后,与裴鸿昌、武新宇、李舜琴、梁化之(梁寒冰)等组织晋绥旅京同学抗日联合会。193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到延安陕北公学学习。1938年,先后在陕公生活指导委员会训育科和陕北公学同学会工作。同年底,调晋察冀边区北岳区宣传部工作。1943年,任阜平县委副书记兼任宣传部长、聂荣臻同志秘书,到延安。1945年,调到绥蒙地区工作,组建中共塞北地委,任宣传部长。解放战争时期任绥南专员(后兼凉城县长)、绥南地委敌军部长。1946年,任凉城中心县委书记、绥南工委副书记。1947年,先后到右玉县西山搞土改,到晋绥党校学习。1948年,任中共中央华北局宣传部宣传科长。全国解放后,1949年12月起,先后任绥远军政委员会包头工作团团长中共包头市委副书记、书记,兼任包头市市长。1952年到北京市委工作。先后任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兼秘书长、市委副书记兼秘书长,市委书记处书记兼秘书长。1975年,任北京市建委副主任。1977年,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市革委会副主任。1978年,任第七机械工业部第一副部长、党组第一副书记。1979年,任七机部部长、党组第一书记。1982年,任七机部顾问。1983年,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中共七届、八届、十二届、十三届代表,在中共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任、第九任(1988年4月—1993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期间;1993年3月—1998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期间)任建新(1925— )山西省襄汾县人。1946年至1948年在北京大学工学院化学工程系学习。1948年6月加人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1948年至1949年任华北人民政府秘书秘书。1949年至1954年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厅秘书,中央法制委员会秘书。1954年1959年任国务院法制局秘书。1959年至1966年先后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科长、处长。1966年至1971年在“文化大革命”中靠边站,后下放“五七’’干校劳动。1972年1981年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处长、法律部部长。1981年至1983年任中国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83年至1988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1988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成员兼秘书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1992年至1997年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并兼任中国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世界法律家协会名誉主席、中甲法官协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名誉主任,中国版权协会名誉理事长,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中共十三届、十四届中央委员,十四届中央书记处书记,第七届、八届、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
第十任(1988年4月—1993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期间;1993年3月—1998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期间)
肖扬(1938— )广东省河源县人。1966年5月加人中国共产党,1962年1月参加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文化。1957年至196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62年至1969年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干校教员,广东省曲江县公安局干部。1969年至1975年任中共广东省曲江县委宣传部干事,县委办公室干事、副主任。1975年至1981年任中共广东省曲江县龙归公社党委书记,县委常委兼办公室主任。1981年至1983年任中共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委书记,清远地委副书记。1983年至1986年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1986年至1990年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1992年至1993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1993年至1998年3月任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1998年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共十五届中央委员。
第十一任(2008年3月)
王胜俊,男,汉族,1946年10月生,安徽宿州人,197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毕业,大学学历。 1964—1968年 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学习 。1968—1968年 留校待分配 。1968—1983年 安徽省六安县木厂铺农场职工,县革委会办事组秘书、党的核心小组成员,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苏家埠区委副书记,六安地委宣传部宣传科干事、科长。1983—1984年 安徽省六安地委副书记(1983.12兼六安县委书记) 。1984—1985年 安徽省委常委、省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其间:1985年3月—7月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85—1992年 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1988.02)、党委书记(1988.11)。1992—1993年 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其间:1992年9月—11月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93—1998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 。1998—2005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 。2005—2008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 。2008—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中共十五大当选为中央纪委委员,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
沈钧儒(1875-1963)浙江省嘉兴市人。字秉甫,号衡山。清末进士。早年留学日本。回国后参加辛亥革命。1912年加入中国同盟会。五四运动期间,撰文提倡新道德、新化。曾任国会议员、广东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1932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5年领导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积极开展抗日救亡运动。1936年11月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为“七君子”之一。抗日战争爆发后出狱,继续从事抗日救亡运动。1941年参加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任中央常委。抗战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积极 参加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1948年初在香港发表紧急声明,坚决与中国共产党合作。1949年9月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建国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主席。1963年6月11日在北京病逝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任(1954年9月—1959年4月,第一届全国人大期间)董必武(1886-1975)湖北省黄安(今红安)县人。名贤琮,又名用威,号壁伍。1911年加人中国同盟会,同年参加辛亥革命。1914年留学日本,攻读法律,1917年结业回国。五四运动时期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1920年秋与陈潭秋等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到上海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后回武汉建立和发展湖北省的党组织,先后任中共武汉区委委员、武汉地委书记、湖北省委委员。1924年后,领导筹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曾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湖北省党部常委。1928年赴莫斯科学习。1932年回国后,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席。1934年随中央红军长征。到陕北后,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战争爆发后,长期参加同国民党谈判,曾任中央南方局副书记、重庆工委书记、中央财经部长、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1945年曾代表中国解放区参加联合国制宪会议。建国后,历任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委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和代理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七届、八届、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在北京病逝。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任(1959年4月—1965年1月,第二届全国人大期间)谢觉哉(1884—1971)湖南省宁乡县人,又名焕南。1921年参加新民学会。曾主编《通俗日报》和《湖南民报》。1925年加人中国共产党。1928年春到上海,负责编辑《红旗报》和《上海报》。1931年秋到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先后任中共湘鄂省委政冶秘书长、《工农日报》主编、省委党校教务长。1933年到中央革命根据地,任毛泽东秘书、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秘书长、内务部长。1934年随中央红军参加长征。“七七”事变后,任八路军驻兰州办事处代表。1939年后,任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西北局副书记、 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解放战争时期,任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建国后,历任内务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二中共八届中央候补委员。1971年1月27日在北京病逝。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任(1965年1月—1975年1月,第三届全国人大期间)杨秀峰(1897-1983)河北省迁安县人。字秀林。早年参加五四运动。1929年赴法国留学。1930年加人中国共产党。后赴苏联学习。1934年回国后,在北平、天津文化界从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参加了“一二·九”运动。抗日战争时期,组建冀西抗日游击队。后历任冀西抗日游击队司令员、河北抗战学院院长、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主任、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主席。解放战争时期,任华北人民政府副主席兼华北人民监察院院长。建国后,历任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中共河北省委常委、高教部部长、国务院文教办公室副主任、教育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教育学会和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共八届中央委员。1983年11月在北京病逝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任、第六任(1975年1月—1978年3月,第四届全国人大期间;1978年3月—1983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大期间)江华(1907-1999)湖南省江华县人。原名虞上聪,曾用名黄琳、黄春。1925年10月加入共产主义青年团,1926年转入中国共产党。后到湖南衡阳市总工会工作,兼任湖南汽车路工会湘南办事处主任。马日事变后,曾任中共茶陵县委书记、红四军前委秘书。1929年,随红四军前委下井冈山,历任红四军政治部秘书长、中共闽西特委秘书长,红五军第一师第三团政委、第一师政治部主任、第一师政委,红三军团教导营政委,红三军团第六师政委,中央警卫团政委,陕甘军区关中军分区司令员,红二十八军政治部主任,延安城防司令部政委。抗日战争时期,历任抗日军政大学四队队长,中央军委第四局副局长、局长,八路军山东纵队政治部主任,苏皖纵队司令员兼政委,山东纵队第二旅政委。解放战争时期,历任安东省工委副书记、中共中央辽东分局组织部长兼社会部长、安东省委书记、杭州市委书记兼市长。建国后历任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第一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共八届、十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一届中央委员。中共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委。1999年12月24日在杭州病逝。
最高人民法院第七任(1983年6月—1988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期间)郑天翔(1914— )内蒙古自治区(原绥远省)凉城县人。曾用名郑庭祥。1934年在南京中央大学农学院学习。1935年转到北平清华大学学习。同年,参加了北平学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动的“一二·九”运动。1936年2月,加入左翼作家联盟和民族解放先锋队。绥东抗战后,与裴鸿昌、武新宇、李舜琴、梁化之(梁寒冰)等组织晋绥旅京同学抗日联合会。193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到延安陕北公学学习。1938年,先后在陕公生活指导委员会训育科和陕北公学同学会工作。同年底,调晋察冀边区北岳区宣传部工作。1943年,任阜平县委副书记兼任宣传部长、聂荣臻同志秘书,到延安。1945年,调到绥蒙地区工作,组建中共塞北地委,任宣传部长。解放战争时期任绥南专员(后兼凉城县长)、绥南地委敌军部长。1946年,任凉城中心县委书记、绥南工委副书记。1947年,先后到右玉县西山搞土改,到晋绥党校学习。1948年,任中共中央华北局宣传部宣传科长。全国解放后,1949年12月起,先后任绥远军政委员会包头工作团团长中共包头市委副书记、书记,兼任包头市市长。1952年到北京市委工作。先后任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兼秘书长、市委副书记兼秘书长,市委书记处书记兼秘书长。1975年,任北京市建委副主任。1977年,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市革委会副主任。1978年,任第七机械工业部第一副部长、党组第一副书记。1979年,任七机部部长、党组第一书记。1982年,任七机部顾问。1983年,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中共七届、八届、十二届、十三届代表,在中共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任、第九任(1988年4月—1993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期间;1993年3月—1998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期间)任建新(1925— )山西省襄汾县人。1946年至1948年在北京大学工学院化学工程系学习。1948年6月加人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1948年至1949年任华北人民政府秘书秘书。1949年至1954年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厅秘书,中央法制委员会秘书。1954年1959年任国务院法制局秘书。1959年至1966年先后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科长、处长。1966年至1971年在“文化大革命”中靠边站,后下放“五七’’干校劳动。1972年1981年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处长、法律部部长。1981年至1983年任中国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83年至1988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1988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成员兼秘书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1992年至1997年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并兼任中国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世界法律家协会名誉主席、中甲法官协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名誉主任,中国版权协会名誉理事长,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中共十三届、十四届中央委员,十四届中央书记处书记,第七届、八届、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
第十任(1988年4月—1993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期间;1993年3月—1998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期间)
肖扬(1938— )广东省河源县人。1966年5月加人中国共产党,1962年1月参加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文化。1957年至196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62年至1969年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干校教员,广东省曲江县公安局干部。1969年至1975年任中共广东省曲江县委宣传部干事,县委办公室干事、副主任。1975年至1981年任中共广东省曲江县龙归公社党委书记,县委常委兼办公室主任。1981年至1983年任中共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委书记,清远地委副书记。1983年至1986年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1986年至1990年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1992年至1993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1993年至1998年3月任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1998年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共十五届中央委员。
第十一任(2008年3月)
王胜俊,男,汉族,1946年10月生,安徽宿州人,197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毕业,大学学历。 1964—1968年 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学习 。1968—1968年 留校待分配 。1968—1983年 安徽省六安县木厂铺农场职工,县革委会办事组秘书、党的核心小组成员,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苏家埠区委副书记,六安地委宣传部宣传科干事、科长。1983—1984年 安徽省六安地委副书记(1983.12兼六安县委书记) 。1984—1985年 安徽省委常委、省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其间:1985年3月—7月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85—1992年 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1988.02)、党委书记(1988.11)。1992—1993年 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其间:1992年9月—11月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93—1998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 。1998—2005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 。2005—2008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 。2008—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中共十五大当选为中央纪委委员,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
法制新闻一则:上诉理由是否可以仅写一个"操"字?
上诉理由仅写"操"字 男子涉嫌侮辱司法人员被拘
男子陈某不服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日前被依法拘留15天。
去年11月,福田法院受理了陈某、曾某(代理人为陈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约30宗系列案件。陈某要求福田法院对该批系列案要分别审理且每天开庭不能超过两宗。福田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系列案件可合并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陈某不服,向福田法院邮寄了其中五个案件的“上诉状”,在这五个案件的“上诉状”中,陈某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 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某,要求其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并改正“上诉状”,但陈某明确表示拒绝更改,并拒绝到法院。
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福田法院依法对其实施拘留15日的处罚。4月24日,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日作出“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记者 吴涛 通讯员 李轶娟 鲁强)
2009年04月30日 11:53 来源:深圳特区报
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9/04-30/1671543.shtml
男子陈某不服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日前被依法拘留15天。
去年11月,福田法院受理了陈某、曾某(代理人为陈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约30宗系列案件。陈某要求福田法院对该批系列案要分别审理且每天开庭不能超过两宗。福田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系列案件可合并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陈某不服,向福田法院邮寄了其中五个案件的“上诉状”,在这五个案件的“上诉状”中,陈某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 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某,要求其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并改正“上诉状”,但陈某明确表示拒绝更改,并拒绝到法院。
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福田法院依法对其实施拘留15日的处罚。4月24日,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日作出“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记者 吴涛 通讯员 李轶娟 鲁强)
2009年04月30日 11:53 来源:深圳特区报
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9/04-30/1671543.shtml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苏特请求退休,奥巴马将有机会首次任命大法官
据传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苏特已表示希望在这一开庭期结束时(即今年6月)光荣,并拒绝聘任新的clerk。
在美国最高法院现任大法官中,现已有六名大法官年逾70。现任大法官平均年龄是69岁。因此,遴选新的大法官已经是摆在奥巴马总统面前的迫切任务任务之一。
在现任大法官中,除金斯伯格和布雷耶外,其他七名大法官均由共和党任命。因此,这或许是民主党大翻牌的好时机。
现在,副总统拜登已经开始积极遴选新大法官的候选人。据说,列入候选名单的全是女性:司法部副部长Elena Kagan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区西班牙裔法官Sonia Sotomayor和联邦法官Diane Wood (她曾与奥巴马一起在芝加哥大学执教过)。
===================
最高法院大法官年龄依次如下(以2009年为准):
01
老寿星史蒂文斯(Justice John Paul Stevens ),现年89岁,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中的大哥。该公由总统福特1975年任命,在最高法院已经呆了34年。掐指算来,他比后来的首席大哥伦奎斯特早11年进入最高法院,比现任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早30年进入最高法院
02
金斯伯格(Justice Ruth Bader Ginsburg, of Brooklyn, New York)是这一届最高法院大法官中的唯一女性,现年76岁由总统克林顿1993年任命。
03
狂狷不逊的大法官斯卡利亚(Justice Antonio Scalia, of Trenton, New Jersey),也已经73岁高龄。由总统里根1986年任命。
04
大法官肯尼迪(Justice Anthony M. Kennedy, of Sacramento, California), 现年73岁,1988年由里根总统任命。
05
大法官布雷耶(Justice Stephen G. Breyer, of San Francisco)71岁,由总统克林顿1994年任命。
06
大法官苏特(Justice David Hackett Souter, of Melrose, Massachusetts)现年70岁,由总统小布什1990年任命。
07
大法官托马斯(Justice Clarence Thomas, of Pin Point, Georgia),61岁,由总统小布什1991年任命
08
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nthony Alito, Jr. ),59岁,2006年由小布什总统任命
09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John G. Roberts Jr., of Buffalo, New York),54岁,2005年由总统小布什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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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最高法院现任大法官中,现已有六名大法官年逾70。现任大法官平均年龄是69岁。因此,遴选新的大法官已经是摆在奥巴马总统面前的迫切任务任务之一。
在现任大法官中,除金斯伯格和布雷耶外,其他七名大法官均由共和党任命。因此,这或许是民主党大翻牌的好时机。
现在,副总统拜登已经开始积极遴选新大法官的候选人。据说,列入候选名单的全是女性:司法部副部长Elena Kagan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区西班牙裔法官Sonia Sotomayor和联邦法官Diane Wood (她曾与奥巴马一起在芝加哥大学执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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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官年龄依次如下(以2009年为准):
01
老寿星史蒂文斯(Justice John Paul Stevens ),现年89岁,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中的大哥。该公由总统福特1975年任命,在最高法院已经呆了34年。掐指算来,他比后来的首席大哥伦奎斯特早11年进入最高法院,比现任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早30年进入最高法院
02
金斯伯格(Justice Ruth Bader Ginsburg, of Brooklyn, New York)是这一届最高法院大法官中的唯一女性,现年76岁由总统克林顿1993年任命。
03
狂狷不逊的大法官斯卡利亚(Justice Antonio Scalia, of Trenton, New Jersey),也已经73岁高龄。由总统里根1986年任命。
04
大法官肯尼迪(Justice Anthony M. Kennedy, of Sacramento, California), 现年73岁,1988年由里根总统任命。
05
大法官布雷耶(Justice Stephen G. Breyer, of San Francisco)71岁,由总统克林顿1994年任命。
06
大法官苏特(Justice David Hackett Souter, of Melrose, Massachusetts)现年70岁,由总统小布什1990年任命。
07
大法官托马斯(Justice Clarence Thomas, of Pin Point, Georgia),61岁,由总统小布什1991年任命
08
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nthony Alito, Jr. ),59岁,2006年由小布什总统任命
09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John G. Roberts Jr., of Buffalo, New York),54岁,2005年由总统小布什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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