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十年残局再突围 /贺卫方
1998年,一篇被称为“上世纪中国大陆最轰动的法学随笔”——《复转军人进法院》公开发表,几年之后,统一的司法考试开始实行,贺卫方从此开始了“用知识改变社会”的征程。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他的建议下,让法官摘下了大沿帽改穿法袍,并让检察官穿上了西装。2003年,贺卫方联合五位学者就孙志刚事件上书全国人大,随后不久,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办公会议,宣布废除沿用了50年之久的《收容遣送办法》。
然而桀骜不羁的性格让这位斗士一直处于中国大陆舆论的风口浪尖,他在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草案里毅然删去“人民”二字;他质疑现行招生体制,公开声明暂停招收硕士生;他曾被新浪网站封杀,致使他的无数追随者拒看新浪网的新闻,拒用新浪网的邮箱。
10年之前,他因不满职称评定,决定离开任教的北大。北大校园因此留下一段众生挽留的传奇佳话:“先生若有八分的离意,我们将尽十分的努力;先生若有十分的离意,我们将尽万分的努力,目的唯有一个:先生,请留下!”
10年之后,已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的贺卫方还是选择了离开,远赴新疆石河子大学任教,而这一次,这位中国大陆司法改革的守望者在天命之年只留下了一首十年之前作的打油诗。
棋局交困兵马车, 法眼迷离儒道佛。庙堂新招频频闪, 摸起石头过旧河。
主持人:为什么会在十年前的时候用棋局(比喻)。
贺卫方:棋局交困兵马车,兵马车,最主要是,有时候改革,改革是一个很麻烦的事情,
尤其是到了涉及到相当根本性的一些问题的时候,这个时候,可能我们可以说改革进入深水区,深水区要是说,都是一米来深的河的话,大家摸着就过去了,但是要是三十米深的,你要过长江的话,你摸着石头过河,你过不了,所以中国的改革,到,我觉得到十年前吧,至少我们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已经多多少少可以觉察出,我们需要有一种整体性的思考,但是,当时也好,甚至我们说直到今天也好,这种整体性的思考,仍然还是不够的,司法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法律职业化的价值,政府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人大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
贺卫方:政党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所以这些问题,你如果没有一个整体性的思考的话,你就会发现,这个下棋的这个,就很乱。
也许现在可以回过头再看的话,那么今天司法改革所遭遇到的这样那样的一些困难,甚至困境,可能跟它开始的时候的这样的一个状态,是有关系的。当时也是一个悖论,你没有办法去,很难苛求这样的一个过程,但是反思可能还是必要的。
主持人:现在根本性的一些问题是需要重新再进行一些思考。那么像比如说,我想我相信这个司法的独立性,一定是根本的问题之一,在您看来,司法的独立,是一个什么样的含义?
贺卫方:(亮点1)今天说,司法独立,它就是说,建构在这样的一门专业知识基础之上的司法判断的过程,必须要摆脱外部权力的控制,摆脱一些非法律的因素的一种干扰或者影响,使得法律人能够严格地依照法律本身的逻辑去裁判案件。
我想这个就是,法律判断需要独立于其他的一些个权力的干预,如果不独立的判断的话,那么就会受到其他的各种各样的因素的影响,民族情感,政治考量,那最后法院的判决案件,就会失去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司法方面的一个特色,
声音1:司法改革的初衷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的根本是司法的独立,然而人们在倡导改革时,由于对中国政治体制的整体性思考不足,使得司法改革在十年前陷入困境。
小片2: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点,一位山西籍打工青年许霆到广州市一家商业银行ATM机上取款,发现系统出错,本想取款100元,结果出钞1000元。于是,许霆先后用自己的借记卡和银行卡取款17万元潜逃。一年后被抓获的许霆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一时间,各大媒体争相转载引起轩然大波。百度的数据显示,关于许霆的网上主题讨论高达209多万篇,90%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众多专家学者、法院法官、银行高管、最高院领导、甚至全国人大代表都卷入了该案的大讨论中,无数律师争相要为许霆“申冤”。 和这些相对应的是,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案件“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广州中院重审。3月31日的重审结果则是从无期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
主持人:那么您在强调,这个司法的这个独立性,觉得民意不应该来影响它,那么在这时候,民意有的时候,他会不会是一个积极的因素.
贺卫方:当然当然,我觉得这是个双刃剑,有时候是很积极的,有时候很可怕的,
广州的那个许庭案件,当然是一个另外的一种情况,实际上,你说最后的结果,判了五年,改判五年,到底就合理吗?或者说,就法律吧,我们说法律,合法不合法,也许判无期也合法,也合法,有人说,这无期不对,但实际上,你仔细研究我们的法律条文,基本上判无期是也没问题,而且判无期就算是从宽发落,因为他可以判死刑,如果是法律的规定,法律条文上面规定说,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特别巨大最高法院的解释是,超过五万到十万人民币,这叫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为主 民意为次
我自己觉得,比较符合我的感觉,就是说,判个五年是比较合理的,如果判无期的话,就太重,如果说,这是一个民事案件,我总觉得,还是有点问题,但是这只是一种,我们可以叫说学语言的叫语感,这个叫法感,这只是我的法感而已。(亮点2)总而言之,要保证司法的一种判决的平衡,法律面前的平等,我们反复强调的,那我觉得非常重要的还是让司法能够独立于民意,民意不是一点都不能够影响,但是民意必须是一个非常次要的考量,唯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那就是法律规定,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宪法和各种诉讼法都规定,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都必须要依照法律,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从来没有说,以别的因素,像前一段时间法院正在全国范围内搞的其他的一些因素,都纷纷进入到司法的考量之中,这样的话,就会使得司法变得混乱不堪。
小片3:佘祥林案
1994年初,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农妇张在玉突然失踪。双方家人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找到。张家开始怀疑其是被丈夫佘祥林杀害,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而当时,有关佘祥林与某女青年有暧昧关系的传言正闹得沸沸扬扬。数月后,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窑凹堰边发现一具身体已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经过辨认尸体后,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因证据不足要求重审,张在玉娘家亲属多次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联名上书,声称“民愤”极大,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迫于舆论压力之下,湖北省高院将佘祥林交由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是11年之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佘祥林才被宣布无罪释放。然而,这次打着“民意”旗号的上访,使原本有可能判决佘祥林无罪释放的希望成为泡影,酿就了震惊全国的“湖北第一冤案”。
主持人:那么这个应该是,能看出来,它是一种干扰。
贺卫方:(接上一段,亮点2)所以这也是为什么说,司法必须要独立于民意,如果它独立于民意的话,它剩下只是理性的判断,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就是排除了激情的那个理性,那就是纯粹的理性判断,当然它也会存在着某些个问题,但是大致上来说,司法决策所要求的那个平衡性,能够在这个理性的决策过程中间得以实现。佘祥林案件,的确是最后服从了民意,但是实际上最后的结果,你会发现,法院其实找了一个折中,这也是不幸中的万幸,因为十年以后,他的被认为是他杀掉那个他的妻子又回来了,所以死人又复活了,或者说,过去的许多的案件,是真凶过了几年以后落网了,像聂树彬案件,那如果是说,那个人永远没回来了,或者说,真凶不落网,那真的是,你就永远在监狱里边待着吧,因为你是无期徒刑,或者有些人被执行枪决了,所以这也可以看出来,法院其实有时候,如果不能够严格地依照法律准则判决案件的话,其实带来的后果,是相当可怕的
让老百姓来去判决,谁应该不应该判死刑的时候,这个国家是最可怕的时候,这是对于谁,你想文革期间,大家开群众批判大会,最后高喊不忘阶级苦,牢记血泪仇,打死他,打死了,拖出去就打死了,老百姓有时候,你会发现他有许多的专制的权力,是利用所谓的民意。
民意的背后有时是权力之手
贺卫方:陕西的邱金华案件,杀了十个人,最后专家认为,他多多少少有点精神病的嫌疑,但是法院如果说,他是精神病,于是就宣布无罪释放,那司法承受的社会压力,是非常大的,我们刚看前不久在加拿大,有一个中国的学生在加拿大杀人了,他在车上,在一个旅行大公共轿车上,拿刀把坐在旁边的一个人的给捅死,然后把头给卸下来,非常,极其残忍,一个中国的留学生,那最后法院还是作出判决,说他是精神病,无罪,无罪释放了,结果被害人的家属,非常愤怒,但是在一个司法体制相对独立的地方,法院抗打击能力会比较强,他就按照法律规范判,比方说美国的这个洛杉矶曾经出现过有一个案件的判决,最后引发了全城的骚乱,最后洛杉矶变得枪林弹雨,老百姓都在纷纷地抗议说,这样的司法制度,简直是非常可怕,然后美国的当时的总统,我记得就是这个小布什的父亲老布什说,这样的司法制度是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但是马上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就发表声明,认为总统的讲话是不妥当的,我们的法律不能跟着民情民意走,我们不能够说,老百姓说怎么判,就怎么判这案件,那司法的独立性就没有了,体制独立才能司法独立.但是在我们国家,情况就会变得非常,非常麻烦,因为体制性的独立没有确立起来。民主在一个国家里边,要体现在法律这个领域中间,我觉得首先体现在立法层面上。民意应首先体现在立法上.
贺卫方:那就是说要,需要在立法的过程中间,真正让民意进入到制订的立法的过程,让立法真正地显示民意,那接下来,如果是立法能够完整地显示民意的话,我们要求法官严格地依照法律来去判决案件,那就是法官依照民意来判决案件,这个民意不是一个任意性的民意,它是一种,它是一种经过提炼的,经过非常严谨的表达出来的民意。
声音 2:没有体制上的独立,就难以实现司法的独立,对于司法来说,民意应当作为一种次要的考量,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或是权力的操纵都会误导民意,真正的民意应首先体现在立法上。
导视2:人财受制,司法独立难以实行
贺卫方同期:法院是四面都通风,四面都是机关枪
面对困境,司法改革应何去何从
贺卫方同期:如果一些最基本的制度不改变,它只能够受到干预
敬请收看本节《观察家》,贺卫方与您共论司法独立再突围
主持人:刚才除了民意对司法程序的干扰之外,我们也注意到,在前几年,大陆的重庆有一个著名的钉子户吴平,当法院说,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时候,结果吴平的反应是说,这个事我们不找你说,我要找我们的区委书记,那么大家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一种心态?
贺卫方:现实的情况非常明显,那就是你可以通过外部的权力来影响司法,影响法院的判断,那你,他就知道,谁的权力更高,谁更说话算数,像吴平女士她,我觉得她显示了她对于中国社会的一种观察,这种观察非常地正确,那就是只要能够把区委书记给搞定,那比,你法院院长算什么,法院院长,我们现在是整个的司法这个架构,它在政治权力中间,你可以发现,任何一个机构的重要性,往往跟机构首长在党内的地位,成正比,我们说最高层次,大家通常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这么并列,你很少有听说说是,我代表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来看望大家。因为这辈份不对劲,法院的首长,检察院的首长,基本上不会进入到一个同级的地方党委的常委,委员也不多,而公安部门的首长,往往是,是常委。
主持人:或者是副市长。
贺卫方:甚至是副市长,像在国务院这个层次上是国务委员,现在公安部长同时也是国务委员兼任,上一届的更高,那是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但是最高法院的院长,通常达不到这样的一个地位,(亮点4)所以我们要建设一个法制国家,中国共产党强调,要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换,其实这样的一个转换,转型的过程中间,特别重要的是,要逐渐地培养人民对司法的一种尊重,法院要享有崇高的权威,任何组织按照我们的套话,不知道说了多少遍,任何的组织,任何的个人,都不能够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一种权力,不能在法律之外行使权力。
严禁超越法律行使权力
贺卫方:(接上一段 亮点4)这样的话,才能够逐渐地实现一种良好的一种平稳的过渡,能够过渡到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那现在看起来还是差距很大,那就是大家还是觉得,一个虽然我们建立了一个多元化的政府模式,过去我们是衙门,县衙管理所有的东西,但是现在我们是分了,由法院,由检察院,由政府,由什么东西,但是实际上还是,有一个核心,有一个这个中心驾驭着所有的权力,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所有的权力,都归于这个中心,所以你如果是说,想获得一种对于其他机构,包括司法机关的一种说服力,你与其直接找司法,不如找那个中心,找那个党的书记,他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
主持人:这可能也是为什么在中国大陆,上访的数量会增加。
贺卫方:(亮点5)是,就是啊,上访问题,也是我们的一个简直可以说是一个癌症,那就是治不好,治不好,为什么老百姓都愿意去千里迢迢,万里迢迢的,按照美国的一个学者的文章的题目叫《千方百计上京城》,大家都往首都跑,这是因为,他相信这个权力的核心在哪儿,因为地方官员都倾向于遮蔽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一手遮天,上面就看不清楚,我觉得上访也可能是这样的一个,可能的一个通道。但是,你如果要解决的话,
但实际上完全实现不了,就加剧了人民对政府的一种抱怨,一种不满,甚至可以说是,可能这里边,可能有的相当可怕的一种隐患在其中
小片4:三鹿事件
2008年9月11日,三鹿奶粉安全事件爆发。9月22日,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季成代理了国内消费者起诉毒奶粉的首案,然而当时收到此案的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答复,而法院相关电话则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法院也一直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9日,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的9名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害患儿童家属,将9份起诉三鹿的诉状递交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共计索赔130多万元。法院当场口头表示,暂不立案。理由是,由于此次事件涉及面非常广泛,需要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7天的期限还没过去,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已经公开对媒体表示不会对三聚氰胺事件的赔付案件给予裁定
主持人:在三鹿奶粉事件出来之后,那么当时是,有受害者家属,那么希望能够立案进行,要求赔偿,但是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是这样说的,他说是,这个事要等着政府定完赔偿标准之后,我们才能立案,那么为什么司法内部的人,他也会有这样一种认识。
贺卫方:他们知道这个东西超越了他们的能力了,超越了他们的能力。
所以有许多时候,你会发现我们的法院,不断地被一些案件推出去,不受理。三鹿是一个,一个例子。
主持人:我知道现在大家可能有时候也会,有这样一种说法,比如小案是看法律,中案是看影响,大案要讲政治,那么这背后是一种什么样的思维?
贺卫方:我觉得当然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它是无论怎么倡导独立,它多多少少还是生活在一个很具体化的社会之中,纠纷的解决,有时候需要受制于非常复杂的因素,
人财物被控制 司法难以独立
贺卫方:(亮点6)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完全受制于同期的党委和政府,这样的话,就会让司法在做判决的时候,有时候不免瞻前顾后,进退失据,有时候不知道怎么判这个案件好,那就小案子,一点影响都没有的,那就大家就沿着各自依照法律吧,但是案件稍微有一定的影响的时候,他就要考虑社会的效果,法院强调判决案件要,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这明摆着告诉你说,有些案件就不能,不能够严格的,就仅仅依照法律来判决案件,更大的案件,当然涉嫌很敏感的事项的一些案件,我们更看不到,应有的独立性,那基本上是,比方说审判之前,先进行协调,然后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家都坐到一块来研究一下这个案件,应该怎么判,然后最后判决的过程,变成了走过场,
贺卫方:所以我觉得,当我们看到我们的法院,判决案件所依据的标准是模糊的,是经常在变化的时候,我们可以说,这个国家的司法就很难指望它严格地保障人权,很难指望它能够真正地去调整市场竞争所需要的那样一种良好的社会关系。
如果一些最基本的制度不改变,比方说影响法官命运的,影响法院院长命运的这种人事任命制度,财政制度,如果这些方面不做任何改变的话,单纯职业化,可能也很难,很难实现司法的公正。因为他没办法,他只能够受到干预,他只能够受到,法院是四面都通风,四面都是机关枪。
声音3:在中国大陆,党的权力往往要凌驾于司法之上,而地方政府又控制了同级法院的人事任命权和财政权,使得法院很难进行独立司法。
主持人: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目前这个司法的独立性不强?
贺卫方:我想我们这个国家,长期以来,其实是一个计划经济时代长期的是计划经济,那么实际上传统的那套社会主义的学说里边,司法制度其实是,实际上是没有一个独立性的。你仔细读马克思的书你会发现,马克思他老人家,学习法律出身的。
司法工具性是其独立性不强的根本原因
他有一个最基本的倾向是,不断地去弱化司法,司法就是实现共产主义的一个目标的一个工具,教育人民的一个工具,司法要实行,过去我们有一个词特别地常用,叫中心工作,党的中心工作,党叫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一种,一种定位,
主持人:去审判,为中心工作服务。
贺卫方:对,就是为中心工作服务,你可以包括到现在,我们的法院报,法院系统的报纸,充斥着这样的一种服务意识,服务大局,服务于经济发展,这个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等等,这完全的都是一种很次要的,一个角色。这是可能短时间内,很难改变的一种传统了。
主持人:那么如果要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讲,进行一些突破和变化的话,您觉得从哪些有些改变?
贺卫方:在我们这样的一个,巨大的国家里边,要实现一个制度的转型的话,这种观念的改变,其实非常非常重要,当然需要改变的还包括官员们的观念,党的书记们的观念,他们的观念的改变,对这个国家,也非常非常的重要。那么另外再就是,我觉得司法界本身,要有一种自觉的一个意识,自觉的一种追求,那就是说,我们要严格地依照法律来去裁判案件,我们要有一种职业的一种共同体的一种意识。
技术层面上的改变,其实也非常重要
出现了冤案,其实是因为证据,法院不能够有,明明知道,这个东西可能是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但是你就没有办法把它否定掉,俗话说的说是什么,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听起来法院好像是挺自在的,在那儿吃饭,但实际上,最后公安做什么,你得吃什么,你没有选择,你不能够拒绝,你不能够把一些证据给排除掉,这是非常,非常麻烦的事情。
法院能够有足够的权威,把那些个虚假的证据,给排除掉。这样才能够真正地有效地保障相关的权利,合法的权利.
依法裁判 合理取证 程序透明
贺卫方:那还有,让法院的整个的司法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是抵御外部不正当干预的一个有效的屏障,所以我想我们也许可以从这几个角度去,在目前这样的一个有限的空间里边,还可以做一点事。
声音4:社会主义学说对司法的弱化是造成司法独立性不强的根本原因,从依法裁判、合理取证、程序透明这几个角度对司法进行改良,是在目前这样一个有限的空间里可以做的事。
来源:阳光卫视-观察家 来源日期:2009-3-26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45941
2009年5月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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