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
沈钧儒(1875-1963)浙江省嘉兴市人。字秉甫,号衡山。清末进士。早年留学日本。回国后参加辛亥革命。1912年加入中国同盟会。五四运动期间,撰文提倡新道德、新化。曾任国会议员、广东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1932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5年领导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积极开展抗日救亡运动。1936年11月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为“七君子”之一。抗日战争爆发后出狱,继续从事抗日救亡运动。1941年参加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任中央常委。抗战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积极 参加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1948年初在香港发表紧急声明,坚决与中国共产党合作。1949年9月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建国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主席。1963年6月11日在北京病逝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任(1954年9月—1959年4月,第一届全国人大期间)董必武(1886-1975)湖北省黄安(今红安)县人。名贤琮,又名用威,号壁伍。1911年加人中国同盟会,同年参加辛亥革命。1914年留学日本,攻读法律,1917年结业回国。五四运动时期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1920年秋与陈潭秋等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到上海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后回武汉建立和发展湖北省的党组织,先后任中共武汉区委委员、武汉地委书记、湖北省委委员。1924年后,领导筹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曾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湖北省党部常委。1928年赴莫斯科学习。1932年回国后,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席。1934年随中央红军长征。到陕北后,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战争爆发后,长期参加同国民党谈判,曾任中央南方局副书记、重庆工委书记、中央财经部长、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1945年曾代表中国解放区参加联合国制宪会议。建国后,历任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委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和代理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七届、八届、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在北京病逝。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任(1959年4月—1965年1月,第二届全国人大期间)谢觉哉(1884—1971)湖南省宁乡县人,又名焕南。1921年参加新民学会。曾主编《通俗日报》和《湖南民报》。1925年加人中国共产党。1928年春到上海,负责编辑《红旗报》和《上海报》。1931年秋到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先后任中共湘鄂省委政冶秘书长、《工农日报》主编、省委党校教务长。1933年到中央革命根据地,任毛泽东秘书、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秘书长、内务部长。1934年随中央红军参加长征。“七七”事变后,任八路军驻兰州办事处代表。1939年后,任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西北局副书记、 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解放战争时期,任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建国后,历任内务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二中共八届中央候补委员。1971年1月27日在北京病逝。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任(1965年1月—1975年1月,第三届全国人大期间)杨秀峰(1897-1983)河北省迁安县人。字秀林。早年参加五四运动。1929年赴法国留学。1930年加人中国共产党。后赴苏联学习。1934年回国后,在北平、天津文化界从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参加了“一二·九”运动。抗日战争时期,组建冀西抗日游击队。后历任冀西抗日游击队司令员、河北抗战学院院长、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主任、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主席。解放战争时期,任华北人民政府副主席兼华北人民监察院院长。建国后,历任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中共河北省委常委、高教部部长、国务院文教办公室副主任、教育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教育学会和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共八届中央委员。1983年11月在北京病逝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任、第六任(1975年1月—1978年3月,第四届全国人大期间;1978年3月—1983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大期间)江华(1907-1999)湖南省江华县人。原名虞上聪,曾用名黄琳、黄春。1925年10月加入共产主义青年团,1926年转入中国共产党。后到湖南衡阳市总工会工作,兼任湖南汽车路工会湘南办事处主任。马日事变后,曾任中共茶陵县委书记、红四军前委秘书。1929年,随红四军前委下井冈山,历任红四军政治部秘书长、中共闽西特委秘书长,红五军第一师第三团政委、第一师政治部主任、第一师政委,红三军团教导营政委,红三军团第六师政委,中央警卫团政委,陕甘军区关中军分区司令员,红二十八军政治部主任,延安城防司令部政委。抗日战争时期,历任抗日军政大学四队队长,中央军委第四局副局长、局长,八路军山东纵队政治部主任,苏皖纵队司令员兼政委,山东纵队第二旅政委。解放战争时期,历任安东省工委副书记、中共中央辽东分局组织部长兼社会部长、安东省委书记、杭州市委书记兼市长。建国后历任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第一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共八届、十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一届中央委员。中共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委。1999年12月24日在杭州病逝。
最高人民法院第七任(1983年6月—1988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期间)郑天翔(1914— )内蒙古自治区(原绥远省)凉城县人。曾用名郑庭祥。1934年在南京中央大学农学院学习。1935年转到北平清华大学学习。同年,参加了北平学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动的“一二·九”运动。1936年2月,加入左翼作家联盟和民族解放先锋队。绥东抗战后,与裴鸿昌、武新宇、李舜琴、梁化之(梁寒冰)等组织晋绥旅京同学抗日联合会。193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到延安陕北公学学习。1938年,先后在陕公生活指导委员会训育科和陕北公学同学会工作。同年底,调晋察冀边区北岳区宣传部工作。1943年,任阜平县委副书记兼任宣传部长、聂荣臻同志秘书,到延安。1945年,调到绥蒙地区工作,组建中共塞北地委,任宣传部长。解放战争时期任绥南专员(后兼凉城县长)、绥南地委敌军部长。1946年,任凉城中心县委书记、绥南工委副书记。1947年,先后到右玉县西山搞土改,到晋绥党校学习。1948年,任中共中央华北局宣传部宣传科长。全国解放后,1949年12月起,先后任绥远军政委员会包头工作团团长中共包头市委副书记、书记,兼任包头市市长。1952年到北京市委工作。先后任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兼秘书长、市委副书记兼秘书长,市委书记处书记兼秘书长。1975年,任北京市建委副主任。1977年,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市革委会副主任。1978年,任第七机械工业部第一副部长、党组第一副书记。1979年,任七机部部长、党组第一书记。1982年,任七机部顾问。1983年,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中共七届、八届、十二届、十三届代表,在中共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任、第九任(1988年4月—1993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期间;1993年3月—1998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期间)任建新(1925— )山西省襄汾县人。1946年至1948年在北京大学工学院化学工程系学习。1948年6月加人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1948年至1949年任华北人民政府秘书秘书。1949年至1954年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厅秘书,中央法制委员会秘书。1954年1959年任国务院法制局秘书。1959年至1966年先后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科长、处长。1966年至1971年在“文化大革命”中靠边站,后下放“五七’’干校劳动。1972年1981年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处长、法律部部长。1981年至1983年任中国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83年至1988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1988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成员兼秘书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1992年至1997年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并兼任中国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世界法律家协会名誉主席、中甲法官协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名誉主任,中国版权协会名誉理事长,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中共十三届、十四届中央委员,十四届中央书记处书记,第七届、八届、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
第十任(1988年4月—1993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期间;1993年3月—1998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期间)
肖扬(1938— )广东省河源县人。1966年5月加人中国共产党,1962年1月参加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文化。1957年至196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62年至1969年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干校教员,广东省曲江县公安局干部。1969年至1975年任中共广东省曲江县委宣传部干事,县委办公室干事、副主任。1975年至1981年任中共广东省曲江县龙归公社党委书记,县委常委兼办公室主任。1981年至1983年任中共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委书记,清远地委副书记。1983年至1986年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1986年至1990年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1992年至1993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1993年至1998年3月任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1998年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共十五届中央委员。
第十一任(2008年3月)
王胜俊,男,汉族,1946年10月生,安徽宿州人,197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毕业,大学学历。 1964—1968年 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学习 。1968—1968年 留校待分配 。1968—1983年 安徽省六安县木厂铺农场职工,县革委会办事组秘书、党的核心小组成员,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苏家埠区委副书记,六安地委宣传部宣传科干事、科长。1983—1984年 安徽省六安地委副书记(1983.12兼六安县委书记) 。1984—1985年 安徽省委常委、省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其间:1985年3月—7月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85—1992年 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1988.02)、党委书记(1988.11)。1992—1993年 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其间:1992年9月—11月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93—1998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 。1998—2005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 。2005—2008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 。2008—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中共十五大当选为中央纪委委员,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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