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3日星期日

法制新闻一则:上诉理由是否可以仅写一个"操"字?

上诉理由仅写"操"字 男子涉嫌侮辱司法人员被拘

  男子陈某不服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日前被依法拘留15天。
  去年11月,福田法院受理了陈某、曾某(代理人为陈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约30宗系列案件。陈某要求福田法院对该批系列案要分别审理且每天开庭不能超过两宗。福田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系列案件可合并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陈某不服,向福田法院邮寄了其中五个案件的“上诉状”,在这五个案件的“上诉状”中,陈某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 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某,要求其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并改正“上诉状”,但陈某明确表示拒绝更改,并拒绝到法院。
  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福田法院依法对其实施拘留15日的处罚。4月24日,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日作出“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记者 吴涛 通讯员 李轶娟 鲁强)

2009年04月30日 11:53 来源:深圳特区报
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9/04-30/16715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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